司考辅导班--刑法案例精解25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5: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南京雅思培训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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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班

经典刑法案例25 新开主题 传纸条(2) 回复主题

1. 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

携带的小刀挥舞,准备继续与乙打斗,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

丙手腕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了何罪?

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

答: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

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

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

好在司法考试只说通说。通说一般认为,关键看对行为人对实际造成

的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无过失,则构成其本欲造成的结果的未遂犯。

如果有过失,则与其本欲造成的结果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

处断。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

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段某举射杀站在河边的马某,响后,马某应声倒入河中,段某认

为马某已经死亡,便转身离开了.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亡并无伤,而是

溺水而死.段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既遂 B.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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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是理论上说的“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以为某种危害结果

是由自己的甲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乙行为造成的。本案

中,段某认为马的死亡是自己击的结果,但实际上是抛尸的结果。

对于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认为,不影响刑事责任,即段某仍应

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问:响后,“应声入水”,可以理解为是行为人“抛尸”吗?击的

必然结果应当是有被击中而导致的直接后果。现在没有击中,不是

所有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必然会溺水死亡(比如吓得掉到水里,但是会

游泳),您认为呢?这个人基本属于胆子太小那伙儿的,吓晕了,才

会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击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的。

答:不论是打中,抛“尸”入水,还是打中(没有打死)落入水中,

或者是象你所说吓晕掉到水里,现在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即行为人

欲造成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开射击的行

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是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发

生了错误,即实际情况是开射击——落入水中----死亡,但行

为人认为是开射击----死亡。但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错误,

不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最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已经达

到,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果

关系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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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也一直认为犯罪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溺水)的死亡结果负刑

事责任,因为前提是击造成被害人落水,然后才有溺水死亡的后果,

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一直觉得这个案子的情形与直接击致死

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怎样区别更能罚当其罪。从您的解答中感

觉,好象这种区别并没有意义,以结果论就可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

对不对?

答:因果关系错误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对具体刑事责任是没有什么影

响,但是不能据此就说研究因果关系错误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对于

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的争论还是很大的。具体案例事实的变化实际

上也可能影响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行为人误认

为行为人已死,而离去,但实际上行为人落水后逃生,就是犯罪未遂;

或者行为人认为行为人已死,为了“毁尸”灭迹,放火烧毁乙的“尸

体”结果不仅烧死了乙,还烧毁了乙和邻居的房屋,则前一行为(杀

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放火罪,但两行为之间

具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结果牵连犯。

3. 甲欲杀其妻乙,投毒到其乙经常喝的饮料里,当天,乙的朋友丙

来访,乙用饮料招待,丙被毒死,问: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答: 这实际上仍然是理论上说的“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本欲侵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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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却侵害了乙。对于打击错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行

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而他对所预见

的事实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但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却分别触犯

了两个罪名,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本案中即构成

故意杀人罪未遂。

问:对此我看到2003年的白皮书上对2002年一道试题的分析,却说

这种情况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既遂,理由为其行为虽然发生了对象错

误,但其行为侵害了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仍然按故意杀人既遂定罪,

且是直接故意。对此疑惑不解,能给我们释疑一下吗?

答:这不是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具有

明显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弄错了行为对象,

如误把乙作为甲而杀害;而打击错误则并未弄错侵害对象,行为人的

行为就是直接针对他欲侵害的对象实施的,只是由于失误而对其他对

象造成了侵害,如行为人欲杀甲,举向甲射击,因法不准,误将

乙打死。由此区别决定,对象错误的实际的犯罪构成只有一个,因而

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打击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实

际造成的结果存在过失,则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可能是两个,当然这两

个犯罪构成是不充足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所以,打击错

误实际上是一个故意犯罪未遂和一个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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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在偏僻乡间小路上运输,乙见状上前实施抢劫,甲用暴力

加以反抗致乙死亡,甲的行为 A是故意伤害行为 B是正当防卫 C

因为运输属于犯罪行为,甲对乙的侵害加以反抗不是为了维护合

法权益,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D是紧急避险

答: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抢劫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财产权,

又侵犯了人身权。在本案中,因为属于违禁物品,故财产权无从

谈起,但甲的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甲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

利,当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

问:看了答复后,对比2001年司考指定教材169页,该文明确指出

抢劫罪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例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的,

也成立抢劫罪。”与你的说法有出入,请以解答!

答:指定教材关于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论述与我前面的说法没有出入,

抢劫违禁品的,当然构成抢劫罪。此时,对于抢劫行为实施的防卫行

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关键问题是被害人(防卫人)对没有

财产权(此时,的所有人是国家),但被害人是的保管人,

对财物的保管人实施危及其人身权利的抢劫行为,当然构成抢劫罪,

而被害人此时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是正当防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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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请教石老师:一天,甲要杀丙,乙为甲提供一把刀。第二天,甲

约乙一同去杀丙,乙畏惧惩罚谎称生病未去,结果甲独自一人把丙杀

死。问: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我认为,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

个整体达到既遂,各共犯人的行为也都构成既遂,所以乙不构成犯罪

中止。对否?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从

1997年以来,这道题已经出现了两次了

6.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

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

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

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

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

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如何

定性?

答:我认为,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罪,而且已

经既遂。从案情上看,朱某首先发现此人形迹可疑,由此产生了

的故意,此后朱某所有的行为都是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最后非

法占有了摩托车,达到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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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犯罪的停止形态,即犯罪预备,中止,

未遂,既遂对预备犯我不是很理解,如:某甲为了杀死某乙,在市场

上买了刀,一天他拿着刀向乙家走去杀乙,在路中,由于形可疑,

被警察发现,制止了他的这一行为,这是犯罪预备,可对他该定什么

罪?故意杀人吗?而从犯罪的构成来看:需要四个方面,主体,客体,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在此甲的行为的客体是什么?他并没有侵犯乙

的生命权。 2,对于教唆犯,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请问对

教唆人该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定什么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答:第一题:首先要说明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

止)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而

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叫做“基本的犯

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

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基本构成予

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一般我们所说的某罪的构成要件都是指基本

构成要件,所以你用基本构成要件去套修正构成,就会出现你的困惑。

例如,你举的例子,故意杀人罪基本构成要求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

命权,但在故意杀人预备形态中,行为人的预备行为还未直接指向被

害人,但其预备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权造成了威胁,即被害人的生命

权因行为人的预备行为处于危险状态,从广义上讲,这不也是侵害了

被害人的生命权吗?再换一个角度,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刑

法为什么要规定从宽处理呢?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不就是因为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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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符合基本构成吗?第二题: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

法理论上称为“独立教唆犯”(即此时,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没有

形成共犯关系),对于独立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而已。独立教唆犯就按照他的教唆内容定罪,即教唆他人犯何

罪就定何罪。一般认为,独立教唆犯是教唆未遂。

8. 甲和乙同时射击丙.但不能查明是谁打死了丙.那么对甲和乙如何

定罪呢? 2002年的试题.甲和乙共同打丙,但不知是谁造成了丙的重伤.

该怎么定罪呢?

答:需要查明甲乙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有,就是共同犯罪,

不论具体是谁打出的子弹把丙打死,甲乙两人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

事责任。如果没有共同故意,就是同时犯,还需要查明到底是谁打死

的丙,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

这主要是一个证据问题。 其实上述回答已经把第二道题也答出来了,

甲乙两人共同打丙,显然题目暗示甲乙两人是共同犯罪,两人都定故

意伤害罪既遂,要知道,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9. 数罪并罚中如A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3,B罪是主刑+剥夺政

治权利4,那么数罪并罚时A罪和B罪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相加7

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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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之间的并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司法考试也不会考。在实践中,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

罚,一般是采用并科原则。即在此案中,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是7年。

10. 我国留学生甲在西欧某国留学期间实施盗窃行为, 被所在国判

处监禁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甲即回国。回国不到1年时间,甲连

续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35000元的财物。 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按照刑法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前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后行为

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构成累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前行为根据

我国刑罚构成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一行为

也是故意犯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后行为发生在前行

为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就构成累犯。也就是说,是

否构成累犯,还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

11. 王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20余张卖给他人,

后觉得卖增值税发票相当挣钱,其便又伪造了50张卖给别人。其行

为构成 A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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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的理解是对的,在目前的理论框架下,不论认为伪造发票和

出售伪造的发票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

罚,都应从一重处断 但是,不知你注意了没有,题目问王某的行

为构成了何罪,并非是问王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根据提问,如果

你不选c,你的意思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要知道,不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其构成条件都要求有数行为,且

这数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

12. 我们实践中遇到了这种问题,有人说借你摩托用几天,然后拿去

卖了,这是算盗窃还是?然后有一个案子是两个人设了个骗

了一个人的手机用来打电话,然后就跑,受害人追上去,在追捕过程

中发生扭打,然后把其中一个人抓住了,那么这种情形下,是盗窃转

变的抢劫,还是转变的抢劫呢?

答:1、此种情况肯定不是盗窃,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摩托根本不

是秘密窃取。是不是需要考察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到底

是在占有摩托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就是想非法占有摩托而谎称借用几

天从而占有摩托,就是典型的行为。但是如果占有摩托确实是想

借用,日后打算归还,但借用之后才起意非法占有,其行为应当是侵

占。 2、这种情况当然属于转化的抢劫,因为根本没有盗窃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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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某,某庙会香头(进行迷信活动),宣传王某可以用迷信

疾病。李某有精神病,医治无效。其家人请王某为李某治病。在经李

某家人同意后王某将李某带到庙会治病。王某在随后几天内用手掐、

鞭打等方法为李某治病,一日李某被王某在治病时失手掐死。问王某

应定何罪?

答:王某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其行为内容中显然不

包含医疗行为的内容。王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能定过失致

人死亡罪,因为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条竞合中是普通法,

果有特别法,应当适用特别法,而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了利用迷

信致人死亡罪,恰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因此,应定此罪。

14. 案例1甲乘出租车,趁司机下车小便之机将车开走.定抢夺罪;案

2甲为乙扛行李出火车站,乘乙验票之机将行李拿走,定盗窃罪.为什

么客观表现相同,定罪却不同呢?

答:这两个案例的定性其实都是有争议的,你所说的只是一种观点。

我想这两个案例定性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抢夺罪、盗窃罪或者侵占

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公然夺取,即一旦实施即可

被被害人所发觉;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即自认为以不被被害人所知的

方法非法占有财物;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产生非法占有的

目的进而非法占有财物。案例1,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是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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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公然夺取,但又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因而应定抢夺罪。案例

2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需要仔细斟酌。我倾向于定侵占罪。

15 杨某,男,28岁。朱某(杨某之妻),女,27岁。19981月底,

杨某酒后驾驶130型汽车路过某学校门口时,朱某坐在驾驶室副座

上,杨某因酒性发作,车速过高将学生李某撞成重伤。在众人的围观

下,杨某谎称将李某送医院救治,遂将李某抬上汽车。当汽车行驶至

某一偏僻山路时,杨某酒醒过来,便与朱某商量处理李某之事。其后,

二人将李某拖出来放在路边草丛中,准备逃走。这时忽然听到李某迷

迷糊糊中说:"我记住你们的车号了,你跑不掉。"二人害怕,经再次

商量,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将李某拖至一土坑里,用土将李某埋起

来,上面又压了一块石头,致使李某不久窒息死亡。根据上述情况,

作下列选择: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交通肇事罪 B故意杀人罪 C.

过失致人残废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首先,没有过失致残废罪,所以c肯定不选。在本案中,杨某的

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且是酒后将李某

撞成重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部分,杨

某和朱某为了灭口,将李某活埋,造成李某死亡,杨某和朱某构成故

意杀人罪。

问:若本题是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抛弃致死的(而非本题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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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单独杀人的犯意),是否应根据司法解释直接定故意杀人罪,而

不是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里的故意杀人罪只是对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致其死亡的评价,

并不包括前边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前边交通肇事行为能

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实行并

罚。因为如果此时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本无法评价前边的交通肇

事罪。此时明显是行为人分别在两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

当数罪并罚。

16 尹某系某省考试院处长,掌管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

家长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8000元。尹某了

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将

8000元钱欣然笑纳。尹某的行为构成: A、受贿罪 B.罪 C

不构成犯罪 D.侵占罪

答:尹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将8000元“笑纳”的行为

肯定不是代为保管。尹某的行为也不是,因为尹某收受8000

的行为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即虽然包含隐瞒事实真相的因素,但

考生家长的认识错误并非是由于尹某的“骗”因而也不构成罪。

尹某的行为是否是受贿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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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一般认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允诺为他人谋

取利益,所以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7. 行为人盗窃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是否属于

想象竟合?如果不是,是否可看作盗窃罪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

法条竟合?为什么?

答:刑法第329条规定的”窃取国有档案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

罪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犯。关于法条竞合和

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犯是因为行为人的一个行

为触犯了内容本来互不相关的数个罪名,而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数个法

条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关系,也就是说,法条竞合是先于具体的行

为就已经存在,即“先天”的,而想象竞合犯是因为具体的危害行为

而引发的数个罪名(法条)之间的竞合。

18. 甲称自己可以将1元钱变成10元,乙信以为真,于是拿出2000

元钱要甲当面变成20000元,甲将钱用纸包上,在手上变来变去,乘

乙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另一包纸代替,而将包有2000元钱的纸藏

起来。然后将假的纸包交给乙,让其在两个小时之后再打开。 问:

1、乙将2000元钱交给甲让其变成20000的行为,是否是乙基于

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的 行为?(2、甲持有乙2000元钱

的行为是否属于“占有”? 3、甲是“盗窃”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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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是2000年的一道真题。对于这道题的答案到底是盗窃罪还是

罪,我们也是斟酌了很长时间,最后得出了罪的结论。首先,

乙因为甲的虚构事实的行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认为甲能把小钱变

成大钱。这里马上就遇到一个问题,即你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乙将钱

交给甲的行为是否是处分财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乙处分财产的行

为,如果深入设想一下,乙对甲能把小钱变成大钱的能力确信不疑,

即乙实际上是认为,给了甲2000元,就会拿回2万元,这2万元显

然已经不是原来的2千元,对于这2千元来说,乙的行为确实是行使

了处分权。甲持有2千元的行为是不是占有,我们认为这就是占有,

如果我们把整个案情联系起来看,甲把2千元藏起来后,要求乙等其

走后2小时再打开纸包,乙此时仍然基于被欺骗的认识错误接受了甲

的这一要求,充分说明了甲的行为是占有。

19. 《刑法》155条有关疑问: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定“走私罪”还是“走私珍

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相关的156条如何定罪?

答: 走私罪是一个小类罪,包括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9个个罪,刑法155

条、154条规定的间接走私和转走私的情形,其定罪是以相应的个罪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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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甲将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足以使火车颠覆毁

坏),但在火车来之前又因惧怕法律制裁而撤掉石头消除了危险,甲

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中止还是既遂后的从宽情节?

答:这个问题提得好。这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争议之一,

理论上见解不一。不过司法考试是以通说为准,通说认为,因为在危

险犯中,只要危险状态出现,犯罪就已既遂,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

犯罪过程中,不能在犯罪既遂后再出现犯罪中止,即犯罪停止形态的

四种具体形式彼此排斥,因此,这种情况只能是犯罪既遂,不是犯罪

中止,但是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从宽。从理论上讲,目前关于

危险犯的理论实际上是阻断了实行阶段的中止,这是理论问题,不会

考到。

21. 脱逃罪是否继续犯?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15岁时从监狱脱

逃,到17岁时被抓归案。是否构成脱逃罪?

答:脱逃罪应当是状态犯。这里有一个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问题。

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

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状态犯与继续犯区

别的关键在于,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同时处于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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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而状态犯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其所造成的状态仍处于

继续之中。

22. 行为人从别人家偷到一电脑,电脑买来时花了4500元,如果行

为人把电脑卖得6000元,请问其盗窃数额算4500元还是6000元?

根据什么标准来定?记得02年司法考试有这样一题:王某利用计算

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

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

想请教石老师,他的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答: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是4500元,而是6000元。盗窃数额,一般

应当按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被盗电脑买时4500元,但因已

经使用,应按照残旧程度,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此时被盗电脑的

价值肯定少于4500元。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释,如

果销赃价格高于实际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应按照销赃数额计算,

所以,此案的盗窃数额是6000元。你可以看一看这个司法解释的第

5条。

按照最高法院盗窃罪的解释,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

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也就是说,损失数额大于盗窃数

额的,不能把损失数额作为盗窃数额,损失数额只是从重的情节。

23 我要送一块普通的化石给日本人,并且他要乘坐飞机带回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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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是否违法?

答: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清楚,因为你问的是是否违法,而刑法第

325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中的珍贵文物,是

指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由于此罪是空白罪状,什么是“国家禁

止出口的珍贵文物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认定,你可以查阅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24 20016月至20023月期间,他们(共19位司机)中有的两

人一组,有的三人合作,偷偷配了公交车投币箱的钥匙(应当由公交

公司财务科和***科每3天共同开启取款)等下班后打开投币箱,

次在自己开的公交车上偷票款。为了不引起公司怀疑,他们每次少的

只偷几十元,多的也只有一两百元。直到去年3月有一次下手时被同

事发现,监守自盗行为才暴露。至此,19人共窃得票款28740元,

其中偷得最多的下手几十次,得手1万多元。 “专家说法:浙江万

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说,如果被告用钥匙开的票箱不是自己所开公

交车的,就是盗窃;票箱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职务侵占。”对

此观点我不认同。我认为既然司机本来就没有取票款的权利,他取得

钥匙的行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论

是否是自己开的公交车还是其他司机的公交车都应当构成盗窃而不

是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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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意你的看法。

25. 王某的妻子与李某通*,王某很气愤,把李某抓到家里,进行殴

打,并要李某电话回家,让家里拿一万元赔偿王某,才能将李某放回

家,并称以后他也不要妻子了,让李某带走,李某被拘禁一天后,因

其家属报警,遂被解救,王某也没有拿到钱.此案如何定性?

答:是罪既遂。首先,王某以财物为目的,拘禁李某,应定

罪。其次,罪的既遂不以是否实际到财物为标准,只要

行为实施完毕,就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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