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5: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石家庄心理咨询)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妄为。在执⾏过程中,也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那么,公安机

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呢?为了⼤家了解与此相关的知识,下⾯店铺编辑为您介绍这⽅⾯的内容,在⽂中有详细的介

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参考,也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逮捕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在进⾏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这⼀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具体⽽

⾔,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

其⼀是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

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

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

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的逮捕⽂件。⽽这

⼀⽂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的时候必须

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

⼈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各级⼈民检察院对

⾃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

犯时,应当作出《逮捕⼈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期,

并由签发⼈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

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

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

被捕⼈。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犯或重⼤犯罪嫌疑分⼦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犯

的法律制度,加上警察法中警察官员所享有的对嫌疑分⼦的留置权这种治安⾏政权⼒,显然不需要设⽴⽆证逮捕,因

此《刑事诉讼去》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的时候,必须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机关的权威和⼯作秩序,可

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代表⼤会组织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

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民代表的⼈⾝⾃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民代表时,⼈民检察

院或⼈民法院⽆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特别批准⼿续,即(1)全国⼈民代表⼤会代表⾮经全国⼈民代表⼤会许

可,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经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2)县级以上的地⽅各级

⼈民代表⼤会代表,⾮经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

疑⼈、被告⼈,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法,⽽不⽤逮捕⼿段。

⼆、逮捕实质要件

逮捕的实质要件即逮捕的理由。逮捕法律制度就实质要件的规定⼀般有三点:

其⼀,罪疑条件。即必须有相当的理由说明嫌疑⼈实施了犯罪。这⼀条件⼀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不具备这⼀

条件,侦查⼈员不得请求逮捕,法官或检察官也不得签发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件。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中,对这⼀

条件的表述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我国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虽然表述有区别,但逮捕从法律上的要求是需要相当的证据⾜够的理由认定犯罪,⽽不能是仅凭个别的、似是

⽽⾮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被疑⼈的犯罪嫌疑,必须是有合理根据的、客观的怀疑,⽽不是侦查、司法⼈员的

主观猜测。

其⼆,罪重条件。在实⾏捕、押合⼀的逮捕制度中,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例原则,即逮捕

措施应当与被捕⼈所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不能不成⽐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必备条件之⼀,是可

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于可能判处拘役或单独判处附加刑的嫌疑⼈不能适⽤逮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措施

对⼈⾝⾃由的剥夺可能超出被捕⼈应受的刑罚惩罚,从⽽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其三,危险性条件。逮捕嫌疑⼈,必须有逮捕必要。也就是,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

审和监视居住等⽅法,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因⽽有逮捕必要。⽽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隐藏、毁灭证据,串

供,逃跑等妨碍侦查和审判的⾏为以及实施新的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

定,实施⼲扰证⼈作证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违法⾏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也是体现了逮捕应具备危

险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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