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案
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
障、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提要
1、生育调节
2、奖励与社会保障
3、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生育调节及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集中授课、自学
教学设计: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发颁布及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宗旨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三、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生育调节
人口计生法在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
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8个方面的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
利
(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
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
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口计生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表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
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
虐待、遗弃女婴。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必要的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
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
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
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开展人口与计划
生育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
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七、法律责任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计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领土完整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
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贵客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扶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
因为社会扶养费的征收是违法生育者对社会公共投入的适当补偿,属于行政事业性收
费,而不是一种。
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二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
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这就是
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进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
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只有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缴纳社会抚养
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
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人口计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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