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
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
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
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
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
安徽省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两金”合计,五级伤残为5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
45个月,七级伤残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为23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
伤残为9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
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
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
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
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
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
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1、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工伤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
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
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以上赔偿标准中关于5级至6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暂时不提出解除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是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保留与用人
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
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
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安徽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省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
位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
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
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9:4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747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