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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新规最高限额是多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
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
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
证金通知》中的要求。
工程质保金新规最高限额是多少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
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
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
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
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
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
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
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
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
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
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
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
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
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
工企业负担。
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
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
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
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
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
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
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
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
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
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
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
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
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
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
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
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
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
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
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
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根据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
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
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
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
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
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
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
《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
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
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
办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
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
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
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损害的
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
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金通知》出台后),
部分省份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比较具体措施。例如
吉林省规定,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
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结
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金仅用于支
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
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
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
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
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工程质保金最新的规定的最高限额,是按照质保金合同里面
的工程总价的3%来计算的,质保金的金额是不能够高于这个比
例所对应的金额的。而且在承包工程的时候,向银行申请的资金
贷款,也是有着相应的比例金额限制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9:29: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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