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6: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2012山东高考语文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

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是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设权性,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谁合法拥有票据,谁就有权

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

2、无因性: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

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3、要式性: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

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4、流通性: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

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例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

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

除该合同。则付款银行可以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三、票据的分类

(一)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

义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二)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 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 款人见

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远 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 定日期付款的票

据。

(三)按照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为同一人, 票据可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四、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1、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

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2、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

必要主体。包括。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和收

款人

3、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

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单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关

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

C.丙是被背书人 D.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

(二)票据法律关系内容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

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

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

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为满足票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或不为一定行为。

五、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

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

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

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

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六、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

付两个行为。

2、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汇票的相对记载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

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

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 B.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C.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80万元”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

签名而未盖章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

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4、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

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出票行为仅使付款人获得了付款的可能性,并未使付款人成为其

义务,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三)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

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背书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

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背书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6)背书不得记载内容

①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

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②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

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

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

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

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

(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单选题】背书人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和丙各50万元,下列有

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有效,转让给丙50万元无效

D.背书转让给乙50万元无效,转让给丙50万元有效

3、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

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

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背书的效力

背书行为有效成立后,汇票上的一切票据权利相应地转移给被背书人;背书人对其背书

后的所有后手均应承担承兑和担保的责任。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的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汇票的交还

付款人在做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决定后,应当将票据交还给持票人,否则承兑行为不

发生法律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五)付款

1、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

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

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①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

担责任。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六)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

并签章的行为。

2、保证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

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的效力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

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

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汇票上有丙、

丁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丙公司担保80万元,丁公司担保20万元。如果该汇票在到期

日前被拒绝承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丙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丁公司追索20万元

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七)追索权

1 概念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属于票据法上的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得不

到付款、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2 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提示承兑或付款

2)取得拒绝证书

3)通知拒绝事由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

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4)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

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

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

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

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不获付款。戊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有( )。

A. B. C. D.

七、支票

(一)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种类

1、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

2、转账支票(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

3、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三)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支票的法律规定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应当预留

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

的资金。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支票的付款

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在异地使用时,则需要延长提

示时间。

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

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体现支票的可靠性)

【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

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中商业汇票须提示承兑,支票则不存在承兑

C.汇票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给付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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