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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最近很多网友问到一些有关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小编最近搜集
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这里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未签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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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
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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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
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
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
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
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
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
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
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
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
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
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
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
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
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
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
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
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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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
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
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
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
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
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
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
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
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
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后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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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
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
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
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人认为,
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倍工资的处罚,
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
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需要强调的两点:一是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
而不是2月1日,因为法律上的“1个月”是30天;二是“二倍工资”中
的另1倍是法律对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他与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性质上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工资
对待,应当受法律时效的限制。由于2010年8月9日范某才向劳动
仲裁机构主张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
资,因超过法律时效,法律不应当给予支持。如果范某主张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2009年
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
这里主要也是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2009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
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仲裁委不应当支持,只能支持2009年8月至2010
年1月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综上所述: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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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劳动者可以自
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
请。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的主张,最高支付期间为12个月。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
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③劳动合同终
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
动合同。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最长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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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7:42: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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