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团体意外险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
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九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
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
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
“财产保险编”。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之法律三问
1.是否必须购买建工团意险?
2.谁有权主张保险金?
3.不在团体被保险人名单中施工发生意外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
赔?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实力的明显提升,建筑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也不
断提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安全事故,因此为了减少从业人
员作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维护从业人员相关权益,保证员工安心、
放心作业,施工企业为员工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下称“建工团
意险”)已然成为必需。本文由三个问题入手,从法律视角解读建工
团意险。
一、是否必须购买建工团意险?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建
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
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和《安全
生产许可条例(20xx修订)》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来看,似乎只有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
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
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
前,办理完投保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
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
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证。”由此可知,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关于要求施工单位强制购买建筑
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态度是不容置疑的。于施工企业而言,建工意外
险是必须要购买的,由于通常施工工人数量较多,企业一般选择购买
建工团意险。
二、谁有权主张保险金?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
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第十
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
可知,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金。通常实践中,建工团意险
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一致,投保人为施工企业,而被保险人为施
工工人。某保险公司关于建工团意险条款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被保险人伤残,受益人为其本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为
保单指定的受益人,一般是法定继承人。”建工团意险既然是给员工
提供的“双重保障”,那么企业不应当从员工福利中“抢蛋糕”,投
保人为企业,保费应由企业支付,不得向工人摊派。受益人应为工人
或其法定继承人,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福利。
三、不在团体被保险人名单中施工发生意外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
赔?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
条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第六
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
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中国保监会
《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保险
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
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
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
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如果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用工流动性大、无法确定被保险人、被
保险人变动频繁”的特征,则保险合同应为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建工
团意险合同。如果不记名的施工工人在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即使不
在团体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应认定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有这样
才符合签订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和目的,充分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利益。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6:5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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