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卷第4期Vol.%31,%o.4%
邢台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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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20162016年12月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进步与完善
苏敏,梅芳艳
(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摘要:家庭暴力是损害家庭与社会和谐的危害行为,各国都极为重视对其的法律规制。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
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家暴立法,其进步性明显,但该法仍需接受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
完善其不足之处,从而使其更具保护力和执行力,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进步;不足;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658(2016)04-0076-04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和谐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和谐的基石。因此,家庭暴力损害家庭和谐(一)重视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
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经《反家暴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指出该法
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不仅没有走向灭亡,反而还的首要目的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且预防是
借社会的温床不断地滋长。家庭暴力固有的隐蔽重中之重。该法用了整整一章共七个条款来规定
[1]
性、伦理性、持续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加上人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明确了各级政府组织、社
们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会团体的工作,以及医疗机构的职责,并且提供
统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并不了具体的执行方法。从政府到社区,从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容易。2016年3月1日《心理咨询到做好诊疗记录,该法将预防工作渗透
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的出台在中国到了反家暴的方方面面。
反家暴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将让人们重(二)扩大家庭暴力认定范围
新审视家庭暴力,并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如何界定家庭暴力,是反家暴立法的核心内
庭暴力问题的重视。但我们对其寄予厚望的同时,容之一。《反家暴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
也应保持理性的认识。全国性立法的出台绝不是明确的界定,不仅结束了以往立法对家暴定义不
反家暴的终结,而是反家暴漫长征程的一个新的清的尴尬局面,还将经常性谩骂和恐吓等精神暴
开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这部力也纳入了家暴的范围。同时该法在附则中(第
《反家暴法》同样也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三十七条)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
不断地完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进步就意味着家暴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共同
历经20余年的酝酿和准备,2016年3月1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适用这部法
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律,这一点与国际社会达成了普遍共识。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零星、分散,并且大都过(三)新设强制报案制度
于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如《婚姻法》虽明文禁由于能力所限,遭受家暴的无民事或限制民
止家庭暴力,但全文没有给出具体的预防措施或事行为能力人极少能自己报案;受传统社会文化
惩罚手段,操作起来很困难。在实践中,机关团影响,其他人和社会公众也不愿意或没有意识主
体对家暴的态度是不告不理,在工作方法上也是动替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报告家暴行为。
以调解为主,而仅靠调解的手段并不能够真正解为解决这一问题,《反家暴法》借鉴国外有益经
决家暴问题,有时可能导致家暴愈演愈烈,酿成验,结合我国反家暴实践需要,新设了强制报告
悲剧。因此一部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制度的设
的出台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这次《反家暴法》也立,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反家庭暴力的积极性,
确实没有让民众失望,其进步性不言而喻,不仅构建起一张严密的反家庭暴力“网”。
提升了反家暴的立法层级,一改以前立法散乱、(四)完善告诫制度
各自为政的局面,还借鉴了国外成功的反家暴立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对于轻微的家庭
法经验,弥补以前立法内容上的缺陷,使其具有暴力事件,不足以追究施暴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
可操作性。综观此法,其最突出的进步主要体现责任,但公安机关可通过告诫书对其进行教育和
[收稿日期]2016-07-29
[作者简介]苏敏(1979-),女,安徽安庆人,武汉大学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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