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含义是什么
⼈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审查起诉机关,对于侦查阶段移送的案件,应当审查是否需要提起公诉。有的
朋友就会疑惑,不起诉的含义是什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起诉的含义是什么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诉讼⽽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不起诉,是指⼈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审查后,认为犯罪嫌
疑⼈的⾏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提交⼈民法院进⾏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处
理决定。
不起诉是⼈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其性质是⼈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
追究或者⽆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所作的⼀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民法院审判,从⽽
在审查起诉阶段终⽌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为在法律上是⽆罪的。
⼆、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个
不起诉的适⽤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
下三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检察
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于以下
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来理解,如果某⾏为虽具有
⼀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是⼀般违法⾏为,⼈民检察院
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对社会已⽆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
任。我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
遍适⽤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执⾏。在
我国,凡是由全国⼈⼤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民法院
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涉婚姻⾃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的
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决定。对于这些案
件,如果被害⼈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撤回告诉的,⼈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
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下去,因此,⼈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较科学的。从
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犯罪嫌疑⼈的⾏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犯罪⾏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种情形可以适⽤这种不
起诉:
(1)犯罪嫌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
条);
(2)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动中⽌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或有重⼤⽴功表现或者⾃⾸后⼜有重⼤⽴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
的是,⼈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有上述情形之⼀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
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不起诉。即⼈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的年龄、犯罪⽬的和动机、犯罪⼿段、危害后果、
悔罪表现以及⼀贯表现等进⾏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
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
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主选择,因为证据不⾜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不
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属于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犯罪嫌疑⼈确实有犯罪⾏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
您进⾏法律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6:2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672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