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发⽣重⼤交通事故后,不管是肇事⽅还是受害⼈都⾮常关⼼,肇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来说,如构
成交通肇事罪,肇事⽅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来说,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索赔,
也可待刑事判决后,另⾏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涉及的条件、情形、标准都⽐较多,实际上⾮常复
杂。
⼀、《刑法》条款规定不具体,⽆实际操作性。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由于《刑法》第133条规定⽐较笼统,在致⼈重伤或死亡⼈数、何为重⼤损失、何为肇事逃逸、何为肇事逃逸致
⼈死亡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况有哪些都没有⼀个详细完整的规定说明,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
量刑标准不具有操作性,难免造成认定标准和适⽤刑罚的不统⼀,会带来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最⾼⼈民法院
于2000年出台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从
⽽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量刑标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作了详细完整的规定,便于标准统⼀适⽤、正确认定量刑。
⼆、司法解释规定具体完整,但需正确理解运⽤。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
第⼀条从事交通运输⼈员或者⾮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
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该条解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般主体,不仅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员,有时还包括⾮交
通运输⼈员(如第五条第⼆款中的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或承包⼈、机动车乘车⼈、甚⾄⾏⼈等)。
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9⽇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的车辆、
⾏⼈、乘车⼈以及在道路上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为的主体范围⼗分
宽泛。从实际发⽣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各种机动、⾮机动交通⼯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违章造成交通事
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给公民的⽣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危害。鉴于修订后刑法第⼀百三⼗三条将交通
肇事罪主体扩⼤为⼀般主体,因此,《解释》第⼀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员或者⾮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律师解读】
该条指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形。虽然只有⼏句话,但可以细分为24种情形。
(1)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2)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3)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4)重伤三⼈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5)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6)造成损失⽆能⼒赔偿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处的损失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的直接损失,⽽
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包括造成⾃⼰财产的损失。
(7)造成损失⽆能⼒赔偿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
(8)酒后驾车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9)酒后驾车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0)吸⾷后驾车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11)吸⾷后驾车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2)⽆证驾车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中,⽆证驾驶⼜包括7种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
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使⽤失效的驾驶证、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
动车资格的、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再细分情形就更多了。
(13)⽆证驾车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4)驾驶明知是安装装置不全的机动车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15)驾驶明知是安装装置不全的机动车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6)驾驶明知是安装机件失当的机动车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17)驾驶明知是安装机件失当的机动车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18)驾驶明知是⽆牌证的机动车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19)驾驶明知是⽆牌证的机动车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20)驾驶明知是已报废机动车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21)驾驶明知是已报废机动车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22)严重超载驾驶重伤⼀⼈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23)严重超载驾驶重伤⼀⼈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24)重伤⼀⼈以上,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为⼈具有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和第⼆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律师解读】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肇事⼈逃跑的⽬的⼤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
也有少数⼈逃跑的⽬的是怕受害⽅或者其他围观众对其进⾏殴打等等。同样是逃跑,但这些⼈往往在逃离现场后,
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因此,对逃跑⾏为作上述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
法律,不枉不纵。《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仅仅包括逃离现场,还包括在将伤者送⾄医
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等许多情形。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五⼈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律师解读】
该条指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主要包括7种情形:
(1)死亡⼆⼈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2)死亡⼆⼈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3)重伤五⼈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
(4)重伤五⼈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5)死亡六⼈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6)造成损失⽆能⼒赔偿达到60万元以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造成损失⽆能⼒赔偿达到60万元以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
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
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律师解读】
“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这⼀规定强调的是“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主要是指⾏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被害⼈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
救助被害⼈或者未采取得⼒的救助措施,导致发⽣被害⼈死亡结果的情形。
此外,针对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
事⼈逃逸的⾏为,《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
事⼈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百三⼗三条将这种故意实施的⾏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
事⼈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他⼈指使其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当然符合共犯的构成条件。
第六条⾏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法得到救助
⽽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
伤害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法得到救助⽽死亡
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即⾏为⼈在肇事后,为了掩盖罪⾏、毁灭证据,逃避法律
追究,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隐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处于⽆法获得救助的境遇,主观上是希
望或者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对这种情形,根据被害⼈伤亡的结果对⾏为⼈定罪处罚是适宜的。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罪】: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形
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条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或者机动车辆承包⼈指使、强令他⼈违章驾驶造成重⼤交通事故,具有本
解释第⼆条规定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实践中,⼀些单位的主管⼈员、私营企业主、机动车辆所有⼈、机动车辆承办⼈等,为追求更⼤的经济效益,
在“多拉快跑”思想的影响下,往往指使或者强令属下、雇⼯疲劳驾驶、严重超载、开快车、强⾏超车等等,是引发重
⼤恶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仅仅处罚肇事⾏为⼈,显然不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戒作⽤。因此,
为减少因上述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如果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或者机动车辆承包⼈指使、强令他⼈违章驾
驶造成重⼤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条规定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条在实⾏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重⼤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其他交通⼯具致⼈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遭受重
⼤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五条、第⼆百三⼗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实践中,在机关、⼚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区等没有实⾏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交通⼯具致⼈伤亡或
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也较多,本条为解决这种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时发⽣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
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刑法》第134条【重⼤责任事故罪】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产设施或者安全⽣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发⽣重⼤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条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万元⾄六⼗万元、六⼗万元⾄⼀百万
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本解释第⼆条第⼀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民法院备
案。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6:00: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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