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下列限制措施: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
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
(二)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
(三)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
检查频次。
(四)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
(五)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六)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不得作为国家标准起草单位。
(八)对于认证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认证机
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的,3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
价。
(九)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
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
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
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
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
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
负责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
享,实施联合惩戒。
负责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
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市场
监督管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51: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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