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版公司章程[2022年新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设立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某某某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某某某
第三章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某某某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某某某某某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
董事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
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
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
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共同选
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
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注
销登记。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的作用
一、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
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
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
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
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
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
处罚。[2]
三、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
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
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
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
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
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
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
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
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
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公司
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
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4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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