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集锦9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3: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少儿动画故事)

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集锦9

执行异议申请书 1

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x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x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

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

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

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

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

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

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

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

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

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申请书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

(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__3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

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

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

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

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

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

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

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

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20__xx

执行异议申请书 2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

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102

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

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

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

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

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12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

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

任公司一案20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

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

吴陶[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

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__)合仲字

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

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

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7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

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

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

20__)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

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

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8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

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

20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

事裁定书。[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

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813日丢

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

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

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

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

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

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合执

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

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

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__8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

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合执

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

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

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

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

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

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

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

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

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

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

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

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

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

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

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

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

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____X

200XX__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 3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

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

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

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

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执行异议申请书 4

异议人:王____,男,1984229日出生,汉族,公民

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2227日出生,汉族,

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

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

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

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

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

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

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

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

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

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

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

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

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

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

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

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

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

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

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

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

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

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

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

执行异议申请书 5

案外异议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

____2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

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

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

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

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

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

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

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________

执行异议申请书 6

申请人:______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解除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__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

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_________

在合肥市开_____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商品房买卖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____。合同约定,

____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

240,000元于20__1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______要求,

申请人同意________20__1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

元,首付款余款69,091__________承诺在20__1228

前付清;但__________在约定的20__1228日到期时,未

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

_____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

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

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20__14

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

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

同。

第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

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

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

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_____

_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

_____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

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

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

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7

案外人:李__,男,汉族,1960523日生,住中牟县

__镇青年东路__号院XX号,身份证号:41012219__X5230__X

电话:139371____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路支行(原郑州市商

业银行__路支行),郑州市金水区__X31-3A号;

负责人:__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__,男,汉族,197031日生,住中牟

__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__0X010__9,电话:

13608__27__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__)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

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

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__与被执行人冉__20__429

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__将位于

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

给李__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

20__910日被执行人冉__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

银行__路支行(现郑州银行__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现郑州市商业银行__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

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

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__)金执字

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

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月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

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

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

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

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

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扣押、冻结。

执行异议申请书 8

申请人:__x,男,汉族,197171日出生,住淮安市

清河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HBC950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

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

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____20__3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

万元,为此把苏HBC950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

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

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

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20__年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20__年申请人为该

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

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

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

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

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____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

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

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淮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047

执行异议申请书 9

申请人:北京__x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

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一中

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

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

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

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

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

理,做出(20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

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

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

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

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

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__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

个办公面积为1200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

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

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查询获知,

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

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

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

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

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

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

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

《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

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

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

的行为已经涉嫌,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

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

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

机关报案。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执行异议申请书3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

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20__xx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3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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