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8: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amorous)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

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

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

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

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

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41日起施

行。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

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

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

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

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

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

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

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

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

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

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

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

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41日起施行。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

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

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

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

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

免税的具体情况。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

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

二、主要内容

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

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

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

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

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400/(200/)

除。

适用人: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

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

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该通知所说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

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

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通知明确拟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

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

的试点城市。

5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

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

二、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的确定:通知确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试点地区为:主要为4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7个省辖市。

保险产品规范:根据财税〔201556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

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

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适用人: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

;未参加公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

。”三类人。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

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

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

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

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

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

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年的标准内据实扣

除。

征管协作: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

和部门多,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1611日执行。

6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该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为个人所

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

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

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

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分企业还是劳务派遣

公司代扣均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互协作:该公告规定总、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

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同时规

定两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

复征税。

参照执行: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91日起施行。

7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二、主要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

策,自201598日起也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而自2014

71日起至201598日止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的相关规定

执行。

扣缴问题: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

仍按照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1598日起施行。

8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税试点政策全国推广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

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1、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分期缴纳:该通知明确自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

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

纳。

备案管理: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该通知明确个人股东一次缴纳

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这样,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

可行的缴税计划,且无须审批,只要报备即可。

现金优先缴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该通知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

未缴清的税款。”笔者理解,在现金缴纳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

纳税人可将欠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并报备。

不予追征特别规定:该通知明确对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

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

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该通知明确通知“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内涵十分清楚,便于实际执行中操作。

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处理:该通知对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

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执行。

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

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

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

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

应设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

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

1级税率由5%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

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

修改为3%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

3500)×3%0=45()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

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

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

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

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

1075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

20375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

部分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

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

得。

案例分享

1、张三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10000-1100-3500=5400

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

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400*20%-555=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10000-1100-525=8375

2、小明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10000-1100-

3500=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

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400*20%-555=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10000-1100-525=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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