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历年小规模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总(2017-2022)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7: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消火栓按钮)

收藏历年⼩规模免征增值税、⼩微企业优惠政策汇总(2017-2022

⼩规模免征增值税

202241⽇⾄20221231

202241⽇⾄2022123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

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241⽇⾄20221231

⼩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规模纳税⼈,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规模纳税⼈可以选择以1个⽉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经选择,⼀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采取⼀次性收取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收⼊,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规模纳税⼈,凡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

201911⽇⾄2021331

⼩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规模纳税⼈,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规模纳税⼈可以选择以1个⽉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经选择,⼀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采取⼀次性收取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

收⼊,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转登记⽇前连续12个⽉(1个⽉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

般纳税⼈,在20191231⽇前,可选择转登记为⼩规模纳税⼈。

按照现⾏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规模纳税⼈,凡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

201651⽇⾄20181231

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

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

规模纳税⼈销售货物或者加⼯、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形资产⽉销售额不

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201651⽇起⾄20181231⽇,可分别享受⼩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

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规模纳税⼈,实际经营期不⾜⼀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微企业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采取⼀次性收取租⾦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收⼊可在租⾦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

收⼊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期限⾃201651⽇⾄20181231⽇。

按照现⾏规定,适⽤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规模纳税⼈,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

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执⾏期限⾃201651⽇⾄20181231⽇。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

号)

2014101⽇⾄2016430

增值税⼩规模纳税⼈和营业税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件规定免征增

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规模纳税⼈和营业税纳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

的,按照上述⽂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规模纳税⼈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的营业额,⽉销

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01381⽇⾄2014930

为进⼀步扶持⼩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381⽇起,对增值税⼩规模纳税⼈中⽉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

业或⾮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中⽉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通知》中⽉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

⽉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规模纳税⼈和营业税纳税⼈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

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规模纳税⼈中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的销售额和营业

增值税⼩规模纳税⼈中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的销售额和营业

税应税项⽬的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

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

号)

2011111⽇⾄2013731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范围限于个⼈。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条第⼀款所称⼩规模纳税⼈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 修订)第三⼗七条

200911⽇⾄20111030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范围限于个⼈。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条第⼀款所称⼩规模纳税⼈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七条

⼩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211⽇⾄20241231

1)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品税阁注:实际税

负为=100*12.5%*20%=2.5%)此条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执⾏期限到20221231⽇。

2)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品税阁注:实际税负为=100*25%*20%=5%)此条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执⾏

期限到20241231⽇。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300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所称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实施⼩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持⼩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2111⽇⾄20211231

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笔者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条规定:对⼩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微企业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300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所称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和个体⼯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

号)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持⼩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1911⽇⾄20201231

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微企业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300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所称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1811⽇⾄20181231

201811⽇,将⼩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含10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10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80⼈,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第⼀条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

所称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扩⼤⼩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02241⽇⾄20221231

202241⽇⾄20221231

201711⽇,将⼩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

5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10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80⼈,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第⼀条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

所称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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