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 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享受条件
1、人范围:
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
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2、退休年龄
3、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
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
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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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缴纳基数和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
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
行调整。
三、 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提取
(一)、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提取
1、参保人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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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
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① 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② 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③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
月;
④ 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①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② 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四)、个人账户的继承
1.办理死亡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
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
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出境定居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办理停保手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个
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
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退休后出境定居,仍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
四、 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移转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广州市的办理
1、转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①、参保人正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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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保人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
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备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2、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①、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
各一份;
②、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原件;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一式二份;
④、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
动的,应提供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⑤、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已办用
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已划扣社保费艮行存折的原
件及复印件;
⑥、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
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⑦、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3、依据
①、《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
办【2008】76 号)
②、《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粤
劳社函【2008】2092 号)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广州市的办理
1、转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②、广州市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③、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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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
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备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2、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
各一份;
②、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③、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
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④、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⑤、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已办用
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已划扣社保费艮行存折的原
件及复印件。
3、依据
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号);
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的办理
1、转出条件: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
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办理转出时需携带的资料:
A.本人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 原参保单位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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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原参保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C.他人代办: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邮寄办理:
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后直接将联系函邮寄给广州社保经办
机构办理
3、依据
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号);
②、广东省内转移仍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粤府办【2008】76号)
五、 跨省移转养老保险费后养老金的领取地
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跨
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
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
(三)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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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
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
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 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每月领取额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
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①、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②、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
×缴费年限×1%
注:计发月数为:退休时年龄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
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在0.6---3之间。
③、过渡性养老金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 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
准为: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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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
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
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
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
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
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
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
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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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3:41: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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