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11-07 11:28: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天津催乳师)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在涉及到⼀些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样⼦可以得到⼀个⽐较公正的结果,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

流程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

助。

民事法庭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民法院适⽤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

⼏个阶段:

()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进⾏的各项准备⼯作。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通知其他诉讼参与⼈出庭参加诉讼。⼈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前将传票送达当事⼈,将出庭通知

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为参加庭

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前公告当事⼈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

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民法院审

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

三⼈、诉讼代理⼈、证⼈、鉴定⼈、翻译⼈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

⼈和旁听⼈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籍贯、⼯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是法⼈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和主要⾏政负责⼈的姓

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

单,告知当事⼈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员在法庭上全⾯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

⽤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法院《民诉证据若⼲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是当事⼈陈

述;⼆是出⽰证据和质证。

1、当事⼈陈述

⾸先由原告⼝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

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的,先由有独⽴请求权的第三⼈陈述诉

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独⽴请求权的第三⼈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

事⼈有诉讼代理⼈的,可以由诉讼代理⼈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补充。审判

⼈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的意见。

2、出⽰证据和质证

当事⼈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并由当事⼈进⾏质证。但是,当事⼈在证据交换过程

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

双⽅当事⼈在审判⼈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有⽆以及证明⼒⼤⼩,进⾏

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由当事⼈进⾏质证:

(1)证⼈证⾔。证⼈经当事⼈申请,经⼈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员应当对证⼈的⾝份进⾏

确认,并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出庭作证的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感知的事实并接受

当事⼈的质询。证⼈为聋哑⼈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式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

书⾯证⾔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段作证。证⼈作证时,不得使⽤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

审判⼈员和当事⼈可以对证⼈进⾏询问。为了保证证⼈所提供的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

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进⾏对质。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提供的证据,也包括⼈民法院调查

收集的证据。⼈民法院依照当事⼈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当事⼈提供的证据。出⽰书证、物证应

当由法警进⾏,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必要时由录制⼈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

听资料进⾏质证时,当事⼈有权要求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民法院准许出

⽰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致的,可以出⽰复

制件、复制品。

(3)鉴定结论。当事⼈出庭时,由鉴定⼈或审判⼈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质询。鉴定⼈确因特殊原因

⽆法出庭的,由审判⼈员宣读鉴定结论,经⼈民法院准许,鉴定⼈可以书⾯答复当事⼈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

可以向出庭的鉴定⼈发问。当事⼈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或审判⼈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可以向勘验⼈发问。当事⼈可以申请

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

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当事⼈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的新证据是指当事⼈在⼀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确

因客观原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法提供的证据。当事⼈提出的新证据或经

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结,

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调查和审理,

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争议的问题进⾏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的意见。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的观点和

意见,相互进⾏⾔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及其诉讼代理⼈针对法庭

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的裁判。同时,通

过辩论,审判⼈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原告和诉讼代理⼈都出庭的情况下,⼀般先由原告发⾔,然后由诉讼代理⼈补

充。发⾔主要是论证⾃⼰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是重复⾃⼰在法庭调查阶段

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的答辩不是对⾃⼰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

复,⽽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的发⾔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持。

3、第三⼈及其诉讼代理⼈发⾔或者答辩。有独⽴请求权的第三⼈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因

⽽,其发⾔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辩驳,从⽽证明⾃⼰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独

⽴请求权的第三⼈,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中来,他与该⽅当事⼈的关系既是对⽴的⼜是统

⼀的。在针对对⽅当事⼈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的,⽆独⽴请求权的第三⼈辅助该⽅当事⼈对对⽅当事⼈主张的事

实和请求进⾏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的,此时,⽆独⽴

请求权的第三⼈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回答和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员应当引导当事⼈围绕争议焦点进⾏辩论。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发⾔与本案⽆关或者

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员应当予以制⽌。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及其诉讼代理⼈每次发

表意见的时间。⼀轮辩论结束后当事⼈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下⼀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轮辩论的内容。法庭

辩论时,审判⼈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及其诉

讼代理⼈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

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的先后顺序征询各

⽅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是否愿意调解。当事⼈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

者休庭后进⾏。经过调解,双⽅当事⼈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民法院应当根据双⽅当事⼈达成

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双⽅当事⼈达成协议后当即履⾏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笔录,在

双⽅当事⼈、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明确责任,作出

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解决当事⼈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评议室进⾏评议。评议时合议庭应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

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实,分清是⾮责任,正确地适⽤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合议庭评

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要如实记⼊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归档备查,不得对外公开。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

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的负担、当事⼈的上诉权利、上

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宣告判决有两种⽅式:⼀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

判。宣判后,10⽇内向有关⼈员发送判决书。另⼀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期宣判。定期宣判后,

应⽴即发给判决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其实所需要经过的流程有很多,这个在上⾯的⽂章中都已经给

出了,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话,⼤概在三个⽉之内就能够审理完毕,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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