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

更新时间:2024-11-06 09:44: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cet 4)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

一、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一)不法解决两个问题

1.违法性构成要件:解决刑法禁止什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二)两种观点

(认识和意志)

(1)不存有值得爱护的法益:如被害人承诺或推定承诺。

(2)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

2.行为无价值论:违法本质是行为性质

违法阻却事由:考虑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因此偶然

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二、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存有现实危险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

特别情况。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

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

急避险。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有的危险正在发生。假想避险属于事实

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

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

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爱护面临危险的法益。通常是

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

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

(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

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爱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

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

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有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有个人法益>社会

法益>国家法益。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

存有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爱护其他人的生

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爱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

要限度。就财产法益而言,假如爱护甲法益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

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3.就生命法益而言,牺牲某人爱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

4.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主观上是过失。避险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

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六)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

急避险的一般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例如:儿子被歹徒劫持,

歹徒要求其去。

1.限定说:实施轻微犯罪成立紧急避险,但严重犯罪不成立紧急

避险。

2.非限定说(通说):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属于紧急避险。

(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最根本区别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正当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

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即只有在用尽了全部自救手段之后

才能进行紧急避险;待危险消除后,对无辜第三者具有救助义务或返还

财产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2.二者内部关系

(1)对正当防卫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不法

侵害。

(2)对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可以正当防卫。因为它们都是不法

侵害。

(3)对偶然防卫能否正当防卫,需要依据其内部观点确定。

(4)对紧急避险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

避险。

(5)对假想避险、避险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6)对偶然避险能否正当防卫,需要依据其内部观点确定。

三、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法令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

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

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

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

事由。主要有职业体育竞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如

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

)等。

(三)自救行为

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

再认定为自救行为。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假如不法侵

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假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

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人具有需要

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

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四)被害人承诺

1.区分三种承诺

(1)犯罪成立条件的承诺:引诱他人卖 淫罪、引诱唆使他人吸食

注射罪

(2)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承诺:拐卖儿童罪、强 奸罪(奸淫幼 女行

)、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

(3)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仅存有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

犯罪中,如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

有效承诺七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

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

(1)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

诺的权限。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被害人承诺的

法益仍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生命权不可

以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拐卖

儿童的,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但经监护人同意收 养儿

是合法的。被害人对他人行为对自己实施积极的安 乐死承诺无效、成

立故意杀 人罪,消极的安 乐死无罪。已满18周岁的人基于自愿捐献

器官的不成立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未满14周岁的幼 女和精神病女患者性承诺无效;未满18周岁承

诺摘取器官无效。

(3)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结果

如承诺他人醉酒开车载运自己,但没有承诺他人醉酒开车重伤自

己。

(4)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玩笑式的、戏言式的和被胁迫的承诺无效。被欺骗的承诺:假如

仅仅是做出承诺的动机被欺骗的,则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排除犯

罪的成立;假如是关于法益侵犯的基本领实(法益是否存有、法益关系、

法益冲突等事实)被欺骗的,承诺无效。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先作出

事后承诺于事无补,绝对无效。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被害

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无效。

(6)必须存有现实的承诺

误以为存有现实的被害人承诺,实际上不存有的,是假想的被害

人承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

者意外事件。

(7)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预设范围

超出承诺范围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成立犯罪。经承诺实施的行为

本身不违反法律,假如侵犯其他法益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五)推定的承诺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前提是不可能得到被害人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后会承诺;

推定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时一般人的理解和合理意愿为准,

不是被害人事后的实际意愿。假如被害人价值观与一般人不同,只能

以被害人价值观念为准。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法益,且牺牲的

不得大于所爱护的。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因为推定的承诺以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为核心,故在事先不知道

被害人是否承诺的场合,只能从事后的立场确认被害人的意志;假如事

后判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益主体的真实意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六)假定的承诺:通常阻却违法性

(七)自损行为:通常阻却违法性

如同时损害其他法益的,不阻却对其他法益违法性的成立。教唆

他人自损不具有违法性。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自伤,负有爱护义务

的保证人不履行爱护义务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八)危险接受

1.三种情况

(1)狭义的自发危险化行为:刑法上无意义。如自己认识爬树摘

果子可能掉下来,果然摔成重伤。

(2)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

(3)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和基于

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的区分标准是自己侵害还是他人侵害。

2.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

被害人是正犯,被害人自冒风险造成的法益侵犯不具有违法性,

属于被害人自担风险的情形,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其他人参与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3.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

(1)行为人是正犯、被害人是共犯,行为人可能成立犯罪。

(2)当被害人成为侵犯自己法益的间接正犯时(行为人处于被害人

压倒性意思支配下)其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共犯从属

性理论,行为人的参与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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