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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导读: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公私财物,数
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
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的五种情形之一,他人
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一、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
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
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
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
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
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
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
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
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
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
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
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
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
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
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
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
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
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
骗取财物的 以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
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
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
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
产,就不成立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
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
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
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
欺诈,成立罪。
成立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
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
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
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
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罪论处。但是,
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
品的行为,不构成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
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罪的数额较大,以
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未遂的,不构成刑事处罚。
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
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
是否成立罪?有人认为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
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
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罪;还有人认为罪是
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罪是
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
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
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
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
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
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罪。
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
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
立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
物的目的。
二、罪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罪。
(2)正常的借贷 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
成犯罪。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罪则
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 职务 职称
福利待遇甚至“爱情”。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
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
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罪处罚。
3,本罪与特种犯罪的关系:本罪与特种犯罪之间
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
用法条。
4,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
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如果起主要作用
的手段是欺骗,就应该定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窃取,则
应定盗窃罪。
5,关于诉讼的处理:所谓诉讼,是指行为人伪造
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诉讼
,不宜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
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或者又指使他人
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
民团体印章罪或妨碍作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罪的立案标准
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公私财物,数额
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
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的五种情形之一,他人财
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所得归单位所
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的规定》,进行保险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
诉:
1、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
察院备案。
第二条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
严惩处: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
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四)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
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
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
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
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
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
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
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
多数人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
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
十倍以上的,或者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
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
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
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同时构成罪和
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
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
的。
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五、罪需要什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以上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只有在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
辩护人的质证,通过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
证,去伪存真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具体罪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侧重搜集证明行为人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证据。要法院认定为罪,人证物证
都要有,证据不充分不能随随便便定人罪。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
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
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
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六、案一般多久会结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罪被逮捕后,公安机
关一般在两个月内侦查,如果证据足够,就会移交检察院,检察
院就会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一个月,最长不超过
一个半月,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
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前后加起来,结案时间一般不会超过六个
月。
以上所讲仅为案的一般简单的情况。如果在法庭审判过
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期限是一个月,建议延期审理
不得超过两次。假如,若遇到较为复杂的案件,如:犯罪分
子比较狡猾一直在逃的、存在集团人数特别众多的、被害人
特别多的等情况时,在规定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检察院
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果再算上可能存在的司法鉴定的
时间(如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的)或有其他复杂情形影响审
理期限的,时间还会更长。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
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
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批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1:5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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