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
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0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如果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
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20年刑事诉讼
法大幅修改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就是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
所犯罪行的案件。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
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要求。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基本设计,
是基于保障和打击犯罪的双重目的而构造的基本程序。依据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
讼只能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但考虑到诉讼效率等要求,刑事诉讼法又对普通
程序进行简化而构造了简易程序。这种简化程序虽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由于
简化了相关诉讼程序,可能侵犯了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因此,适用简化程序必
须获得被告人的同意,即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解释》第290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l)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第 1 页 共 2 页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 2 页 共 2 页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1:39: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562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