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作者:栾江泳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6期
摘 要:在传统理论上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的领域,而需要进行登记公示的
不动产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动产中应用善意取得制度显
得更加有必要,善意取得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也能够有效维护不动产交
易的安全性。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并进一步分析了相应的构成条
件,并就制度的价值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安全交易
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中是一种格外重要的制度,在原先的《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
度仅仅只应用在动产的范畴中,但是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便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相应的
修改,在整体上改变了制度可使用的范围,如今无论是不动产权还是动产权都适用于这类制
度。从法律方面看,在扩大制度适用范围之后,因不動产权的特殊性,导致善意取得制度的实
际操作性能还比较低,因此相关的情况也会更加复杂。
1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1.1善意
善意作为作为一个比较老的概念,在现如今看来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概念的,主要包
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中善意是人的心理状态,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与相对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
益,再次表现在行为人不知晓相对人的权利真实情况,与此同时行为人的善意可以通过外在的
表现被其他人所感知到。
1.2动产与不动产
物是指人的身外之物,既能够让人进行支配和控制,又能够满足人的自身需求的客体,而
物则以价值作为区分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其中动产主要是指可以随意移动,而且还不会损
害到用途以及价值的物体[1];不动产则是指不能够进行移动,且会损害到价值和用途的物体,
这类泛指土地定着物以及土地。
2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
2.1 出让人不再具有不动产的处分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9:42: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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