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4: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永州八记的作者)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作者:栾江泳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6

要:在传统理论上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的领域,而需要进行登记公示的

不动产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动产中应用善意取得制度显

得更加有必要,善意取得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也能够有效维护不动产交

易的安全性。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并进一步分析了相应的构成条

件,并就制度的价值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安全交易

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中是一种格外重要的制度,在原先的《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

度仅仅只应用在动产的范畴中,但是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便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相应的

修改,在整体上改变了制度可使用的范围,如今无论是不动产权还是动产权都适用于这类制

度。从法律方面看,在扩大制度适用范围之后,因不動产权的特殊性,导致善意取得制度的实

际操作性能还比较低,因此相关的情况也会更加复杂。

1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1.1善意

善意作为作为一个比较老的概念,在现如今看来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概念的,主要包

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中善意是人的心理状态,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与相对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

益,再次表现在行为人不知晓相对人的权利真实情况,与此同时行为人的善意可以通过外在的

表现被其他人所感知到。

1.2动产与不动产

物是指人的身外之物,既能够让人进行支配和控制,又能够满足人的自身需求的客体,而

物则以价值作为区分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其中动产主要是指可以随意移动,而且还不会损

害到用途以及价值的物体[1];不动产则是指不能够进行移动,且会损害到价值和用途的物体,

这类泛指土地定着物以及土地。

2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

2.1 出让人不再具有不动产的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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