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是否构罪的法理学分析
我国刑法典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
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没有明确婚内是
否构成罪,同时我国也没有出台关于婚内问题的相关司法解
释。我认为,婚内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能一概定
罪。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可以认定构成罪。在婚姻关系
正常存续期间一般不宜认定为罪。在《刑事审判案
例》中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不应构成
罪;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实施的行为可以构成
罪。对于“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可以解释为两种情形:
(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2)提起离婚诉讼以后。
一、婚内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的理由
(一)婚内行为符合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就婚内而言,它完全符合
罪的犯罪构成。首先,罪的主体一般是年满14周岁具有相
应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丈夫符合这一主
体要件。其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
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会发生侵害妇女性自主权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婚内的丈夫明知妻子不
同意而强行与之性交,具有强迫性交的故意。再次,罪的行为对
象是“妇女”,法律并没有将妻子排除在外,因而妻子仍然符合
罪的行为对象。此外,罪的行为和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婚内中的丈夫完全符合这一要件。最
后,我国刑法将罪排列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
一章中,主要凸显行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害。具体而言,
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自决权。婚内案件中的丈夫是在妻子坚
决拒绝的情况下实施行为的,当然侵犯了妻子性的自决权。综上,
婚内符合罪的构成要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
的,依照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能够构成罪。
(二)婚姻关系与夫妻同居义务不能阻却丈夫的强行性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平等关系,作为婚姻关系内容之
一的性生活也是一种平等关系,必须基于双方的合意 ,任何一方都
不能以暴力手段强迫对方满足自己的性要求。其次,妇女性的自主权
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丧失,法律赋予婚姻
关系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理
论上认为夫妻间有同居义务,但法律无明文规定,妻子对性生活仍然
享有完全的自由权。当妇女方面临暴力和其他威胁时,她完全有权拒
绝丈夫的性要求,这种拒绝实质上与婚外行为中受害人的拒绝是
相同的,这是女性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符合现代社会文
明发展的要求。
二、婚内定罪的限制适用
综上所述,婚内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将婚
内行为全部认定为罪,一方面可能使妻子不履行同居义务的
行为合法化、正当化,另一方面可能使控告丈夫成为妻子要挟、
甚至报复丈夫的手段,这样会导致丈夫人人自危。保护婚姻及妻子权
利的初衷反而导致破坏婚姻和谐和家庭稳定的后果,并从根本上危害
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而“无秩序胜于不公正”。
另一方面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的谦抑的本质在于抑制刑法的适
用范围,提倡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手段。刑法的谦抑性,就是
指刑法对其他部门法的谦让,不是说刑法干预自身无权干预的事项,
而是指有权干涉的前提下,尽量不干涉,即刑法的谦抑是以刑法有权
干涉为前提的,如果刑法本来就无权干预,当然就谈不上再谦抑的问
题。因此,就婚内而言,刑法有权干预但尽量不干预,即限制刑
法的适用范围。上述观点在承认刑法有权干预(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
婚内可以构成罪)的前提下,将婚内构成犯罪的情形限
制在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没有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恰恰符
合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综上所述,现行刑法关于罪的规定,为婚内行为的定罪
提供了可能和依据。鉴于婚内的特殊性,刑法的谦抑价值限制了
刑法的适用范围,将婚内构成犯罪的情形限制在夫妻关系处于
“非正常阶段”,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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