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熟悉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8: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冬令时)

正确的熟悉合同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罪作为罪的一种特殊表现

形式,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咱们去认真的学习把握和熟悉。

本文着重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合同犯法的相关问题进行

熟悉与区分,要紧从刑法角度对合同罪进行解读,通过对其犯法

组成的各方面分析及咱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的几个注意事项。刑

法理论上的合同原意是要紧指经济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

我国的刑法理论上的合同已经不限于经济合同,也包括非经济合同,

是广义上的合同,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罪的客体的重部份。

合同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和履行合同的进程

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能够表现为五个

方面。在司法实践上,合同犯法与合同纠纷也应从四个方面加以

区分,主若是当事人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进程中的主观心理态度和客

观方面的表现,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重要环节。另外本文也对合同诈

骗罪与合同讹诈行为作了必然篇幅的比较分析。同时也引用典型案例

进行分析其组成,以增强对合同的熟悉与明白得。

关键词:经济合同、合同、合同、经济合同纠纷、合同民事

讹诈

一、序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慢慢成立与不断完善,商品经济的

大潮已涌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商品交易的形式也日趋增多,有

关我国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领域内的各类合同作了详细的界定与说明,社会生活中常常显现的合

同犯法,合同讹诈行为和真假合同,阴阳合一样问题,要求咱们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增强对这一问题的熟悉和分辩,爱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护合法合法的交易秩序。

合同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腕隐蔽、情形复杂的犯法。

在所有的犯法案件中,合同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

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结果显示,在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合同类案件占全数犯法的50%以上,

别地域乃至高达80%以上。此类案件不仅严峻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和顺利进展。

1979年《刑法》只把合同作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没有单

独列为罪名,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进展的需要。重办这种违法犯

法行为已迫在眉睫,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实践体会和有关立法的

基础上,设立了本罪。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合同及合同的规定与论述

一、我国法律对合同的界定

我国民法、合同法对合同作了详尽的规定: 刑法理论上,就如何界定

合同罪中合同的性质未见争辩,一样以为合同罪中的合同主

若是指经济合同,不包括非经济合同。我国刑法中的合同罪的“合

同”概念是从原经济合同法演变过来的,经济合同的概念最先源于前

苏联,并在我国取得普遍的承认。随着合同法的颁行,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被废止,可是对什么是经济合同理论界一直在争

辩,而合同法中未沿用经济合同的概念,这说明经济合同已丧失了其

原有立法基础。在我国原有打算经济体制下,经济合同作为实现国民

经济打算的工具被引入在相关法律中予以确认。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

不断进展,随着合同法的修改,经济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已发生了实质

的转变,合同法中的合同再也不区分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因此合

同罪中的合同应为广义上的合同。合同罪中的合同规定在破

坏市场秩序罪中,其目的是冲击利用合同手腕侵害公私财产并扰乱市

场秩序的行为。

合同罪中的合同性质,应以合同罪的犯法客体为基础。因为

犯法的本质是行为的严峻社会危害性,而犯法客体是刑法所爱惜而为

犯法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

反映。犯法客体揭露了犯法的危害本质,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

罪的最全然的标准。因此,犯法客体在犯法的认定中,有着极为重要

的作用。如前所述,合同是认定合同罪的关键,因此,确信合同

罪中的合同的性质,固然要以合同罪的客体为依托。

依据刑法分那么的规定,合同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犯法行

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治理秩序,还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

产所有权,而且,从编排体例上看(刑法将合同罪置于第三章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前者为合同罪

的要紧客体,也是合同罪区别于罪的全然所在。依照合同诈

骗罪的犯法客体分析,该犯法行为必然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并危

及市场秩序。因此,在合同罪中,作为行骗人与他人发生关系之

媒介的“合同”其签定与履行固然应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受市场

秩序的制约,不然,利用该“合同”,不可能侵犯到市场秩序,

更不能组成合同罪。

综上所述,依照现行合同制度的立法和刑法的规定,合同罪的合

同应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藉以发生关系的、其签定与履行活

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

二、我国《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均对合同作了详尽的表述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达到的协

议,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我国民法规定的各项原那么。如:平等、志

愿、公平公正、老实信誉、不违公序良俗等,同时合同主体的身份地

位也应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各类类型的合同的权利、

义务关系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3、合同罪的概念

合同罪,是指以非法所有或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和履行合同进程

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形

式: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所谓虚构的单位,是

指全然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

他人许诺或委托而采纳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单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证明作担保的

行为。那个地址所说的单据主若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单据。

产权证明包括土地利用证、衡宇所有权证和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

的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份履行合同的方式,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定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的。即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财物后,采

取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而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还的行为。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是指前述五种合同行为外,

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浪费、利用对方当事人

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定金保证金等,致使这些款物无法返还

的行为等。利用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必需是指数额较大的,

才能组成犯法。依照2001年《追诉标准》第69条的规定,所谓数额

较大,是指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所

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

4、我国《刑法》对合同罪的规定

对涉及合同犯法领域的问题,我国刑法也对此作了详尽的论述与

规定,我国1997年新刑法224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骗

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或单惩罚金;数额庞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专门庞大或有其他专门严峻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单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份履行合同的方式,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匿的;

()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过对我国刑法关于合同犯法的分析可知,这是一条叙明罪状,

而且对合同犯法的五个客观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其主观方

面是故意的,且有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体是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治理秩序。

合同犯法的客观方面表现有以下五个方面:①以虚构的单位或冒

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②以伪造、变造、作

废的单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伪造履约保证条件的。③没

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份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

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

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依照我国现行的对公安机关案件侦查职责划分,合同案件划

归经侦部门管辖,也明确的说明此类案件的独特的地方。

三、合同罪的区分

正确的熟悉合同就不可幸免的要正确的区分其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与界限,经济合同纠纷是在经济往来中,由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在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的进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合同纠

纷与合同罪有某些相似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区别:

一、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指合同的当事人有按合同的规

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若是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全然不具有履行合

同的能力,或只有部份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定大大超

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定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

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一样都具有履约

能力,即便在履约能力上有某种程度的讹诈,也是以具有大部份履约

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有一些夸张罢了。

判定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仅看签约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客

观实际条件。有时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

履行期内有必然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第三者提供帮忙,能到

确实靠得住的货源或资源,一样应以为具有履约能力。可是,这些因

素必需是确实靠得住的,而不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让咱

们看一个骗取预付款的合同罪案例:被告人韩某198412月底,

受开发总公司领导王某的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被告人韩某明知

该公司全然没有钢材却对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能够为其提供

钢材,并与张签定了1200吨钢筋的供货合同,骗取该企业公司预

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从中提显现金15万元,据为已有4。那个

案例中的谎赞许诺确实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 二、看

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合同两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

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想

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取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取得确实是不

合法的。合同罪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行为人利用欺骗手腕骗取对方信任签定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

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得手,一样不去为履行合同作

尽力,即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是为了掩人线人,决不是

诚恳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完全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份合同的目

的是为骗更大的钱财作掩护。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定合同后,一

样都是踊跃认真地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便在签定合同时有某种

程度的夸大其履约能力的讹诈行为,但在合同签定后,往往是想方设

法,尽各类尽力去履行所签合同。即便作了各类尽力仍不能履行合同,

这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必然的经济

目的,决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一样来讲,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旦依照合同

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或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定金以后,当事人都会把

它们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尽

力。而关于利用合同进行犯法的行为人来讲,他们把签定合同看

做是骗取财物的一种手腕,他们签定合同的着眼点就在于骗取对方的

货款、货物或定金和预付款。因此,一旦他们取得对方的款物,就会

将它们用于非正常途径,全然可不能把这些款物用于履约行为中去。

犯法分子往往把骗得手的款物挪作他用,或供个人大肆浪费,乃至用

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当中。有些行为人尽管也把款物的一部份

花在履约行为中,却将大部份的财物挪作它用,其目的仍是为了敷衍

对方,以掩盖其骗取财物的真正目的。

4、看行为人事后是不是真正情愿承担补偿责任。行为人的事后态度,

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的重要标志。一样来讲,合同

纠纷的当事人在因自己的过错而使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情形下,一样

不推卸责任,会采取踊跃的补救方法来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或适当

补偿对方的损失。而利用合同进行的行为人,那么不管其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决可不能主动踊跃地采取方法来弥补,而是

编造各类借口敷衍,或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敷衍了事,或干脆携

款潜逃。

本人以为,区分“先小后大”的合同与有部份履约能力的合同纠

纷,关键要看部份履约后的后续履约行为、财物流向和事后态度。“先

小后大’的合同履行了小额合同后,再无后续履约行为,而有部

份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虽事前夸大了履约能力,但履行了小额合同后,

想方设法货源资金履行整个合同;“先小后大”的合同在大额

财物一旦得手即将它挪作它用或大肆浪费,而有部份履约能力的合同

纠纷在大额财物取得后,踊跃将之用于履行整个合同,以赚取商业上

的合理差价:“先小后大”的合同在被对方当事人觉察或起诉后,

百般推卸责任,乃至携款潜逃,而有部份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一样能

采取踊跃的补救方法,或退赔对方财物。

另外,本人以为:只要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且确成立为合同罪,

在受理到宣判期间,不管当事人两边应如何情愿私了或犯法人有补救

退赔行为,都应裁决为合同罪,但能够从轻惩罚。

同时,合同罪易与合同讹诈行为相混淆,二者能够从以下几方面

作比较:

合同讹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形: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

民事讹诈与具有刑事犯法性质的合同。二者在特点上有许多相似

的地方,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路,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

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无合同讹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可是,一样以

为,合同刑事与合同民事讹诈的最全然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

别:合同刑事属刑法调整范围,而合同民事讹诈属民法调整范围。

一样地,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进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

较大的,是刑事,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民事讹诈。固然,不能

一概而论,具体应从以下四方面考察:

一、二者的主观用意或目的不同

合同民事讹诈行为人的主观用意,主若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

与之订立合同,讹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定的两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

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必然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讹诈人在为讹

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的

行为人尽管也有采取讹诈手腕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讹诈

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以此合同

的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因此可知,合同刑事人对其与他人签定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

之意,而且也全然不预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他人财钱的

目的。

二、二者讹诈的内容及手腕不同

合同民事讹诈的内容,一样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

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而且手

腕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

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是不易识别的

模糊条款,专门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显得十分认真与认真,以表现出

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人上钩。在手腕方面,合同刑事

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股讹诈,其手腕也是

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讹诈手法更难识别。

3、二者讹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合同民事讹诈行为人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

的范围,其数额也只是是以劣充优或有瑕疵标的物与正品标的物之间

的价钱差额,且数额一样较小,而合同刑事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

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如预付款、定金、质保金等) 少那么

数万元,多那么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乃至还有上万万、上亿的。

4、二者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民事讹诈之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之间无争议,能够有效。如两边

产生纠纷,可许诺被讹诈人行使追认权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其

无效。其后果只引发民事责任。而合同刑事的法律后果,因讹诈

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讹诈的特点及组成要件,同时又触犯了刑

律,因此讹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需要

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有未遂的法律后果时,其行为人应负未

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讹诈那么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

四、举例说明

某甲是某化工厂A厂的业务员,19××年伪造了B厂的空白合同及B

厂授权委托书和客户乙签定了购买化肥的协议,约定货到付款,但客

户乙将一车价值25万多元的化肥送至约定地址后,甲以各类理由婉言

相告货款第二天再付,待第二天乙再次催要货款时,才发觉其化肥已

于昨天被甲以20万元的价钱卖掉,且不见甲踪迹,一直无法和其联系,

涉及到名义被冒用者是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可否组成一起犯法的问题。

另外,若是所签定合同需要担保就会涉及到保证人是不是承担刑事责

任、可否组成一起犯法的问题。关于名义被冒用者和保证人是不是承

担刑事责任、可否组成一起犯法,应当具体分析:①若是名义被冒用

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后得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

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②若是名义被冒用者

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

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事实上起到帮忙行为人实施合同行为

的作用,一样来讲组成一起犯法,应承担合同罪的刑事责任。③

保证人不明白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形

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法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

责任。④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活动而为之提供担

保,事实上是一种帮忙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此例中B厂是名义被冒用的一个主体。这是一路典型的合同犯法

案件,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同时从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可见,其甲既不是B厂的合法

代理人,也没有B厂的合法授权委托,也不能形成B厂的表见代理关

系,因此B厂也汪会承担为此而对客户乙的损失,而客户乙也只有通

过追诉甲的犯法行为一条路才能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通过对以上案

件的分析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高度警戒,正确

的识别合同陷阱,爱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防御方法的针对性

就显得尤其重要。

只有对合同犯法的各类组成及特点进行清楚的研究与熟悉,才能

正确的把握这一关键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制

度去保障,健康有序的交易秩序需要各商品互换主体自觉遵守交易规

那么,这是法治社会所要求达到的理想状态,但同时只有咱们透彻的

明白得合同的特点,不给投机犯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减少损失,

降低风险,才可幸免没必要要的诉讼麻烦。

注释:

合同: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彼其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订立的协议,主若是指财产方面的协议。

合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进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讹诈:当事人签定、履行合同进程中,违背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原那么,

隐瞒重要的与合同有关的情节,或歹意的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

参考文献:

一、夏代晖:试论合同罪.载《法商研究》.1997.第四期.78页;

二、熊选国:论利用合同罪与民事行为的界限.载《法学评

论》.1990第一期.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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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2000年版第二期;

4、祝铭山:《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五、赵秉志:《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六、赵旭东:《合同法学参考资料》中央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版,

2页;

7、许利飞:《析解合同罪中的合同》,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7

期,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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