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8.01.12
• 【字 号】渝工商发〔2018〕3号
• 【施行日期】2018.01.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的通知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经市局2017年度第
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
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基准。本基准主要是对幅度的细化,对个案处罚提供参照,不作
为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对于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
为决定是否处罚、给予何种种类的处罚以及是否符合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等问
题,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进行综合裁量。对于按照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
以移送。本基准中的“不足”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
第一条 经营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
为。
一、处罚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
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
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
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
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裁量适用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下的;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含本数)以上十倍(含本
数)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十五万元(含本数)以上五十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2.在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或阻碍调查的。
(三)无以上两种情形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
数)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五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元(不
含本数)以下的。
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
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
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予以处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适用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下的;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含本数)以上十倍(含本
数)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十五万元(含本数)以上五十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
1.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2.在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或阻碍调查的。
(三)无以上两种情形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
数)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五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元(不
含本数)以下的。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二、裁量适用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零点九倍(不含本数)以下、但最
高不超过九千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1.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2.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一倍(含本数)以上三倍(含
本数)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含本
数)以上一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1.在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或阻碍调查的。
(三)无以上两种情形的,处以违法所得零点九倍(含本数)以上二点一倍
(不含本数)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两万一千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
元(含本数)以上七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9:1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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