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案标准⼀览表
渎职罪⽴案标准⼀览表
⼀、滥⽤职权罪
⽴案标准(⾼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2⼈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3⼈以上,或者轻伤5⼈以上的;
2、导致10⼈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
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
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事故危害结果
继续、扩⼤,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两⾼对⽴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两⾼“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或者轻伤9⼈以上,或者重伤2⼈、轻伤3⼈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
6⼈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两⾼“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7.5.11,
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有下列情形之⼀,致使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
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两⾼“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
损失后果持续、扩⼤或者抢救⼯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两⾼“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7.5.11,
法释〔2007〕11号):国家机关⼯作⼈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为,致使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
⼿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办理登记⼿
续的
⼆、玩忽职守罪
⽴案标准(⾼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或者重伤2⼈、轻伤4⼈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7⼈以上,或者轻伤
10⼈以上的;
2、导致20⼈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
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
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作⼈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两⾼对⽴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两⾼“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或者轻伤9⼈以上,或者重伤2⼈、轻伤3⼈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
6⼈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两⾼“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7.5.11,
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作⼈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续,数
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两⾼“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
损失后果持续、扩⼤或者抢救⼯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两⾼“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7.5.11,
法释〔2007〕11号):国家机关⼯作⼈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为,致使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
⼿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办理登记⼿
续的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案标准(⾼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3⼈以上,或者重伤2⼈、轻伤4⼈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7⼈以上,或者轻伤
10⼈以上的;
2、导致30⼈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
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
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或者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以外的更低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地70
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活饮⽤⽔地表⽔源和地下⽔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造成⼈⾝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两⾼对⽴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两⾼“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6.19,法释〔2013〕15号):
第⼆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九条、第四百零⼋条规定的⾏为,具有本解释第⼀条第六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
⼀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造成⼈⾝
伤亡的严重后果”: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源取⽔中断⼗⼆⼩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地⼗亩以上,其他⼟地⼆⼗亩以上基本功能丧
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死亡五⼗⽴⽅⽶以上,或者幼树死亡⼆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众五千⼈以上的;
(⼗⼀)致使三⼗⼈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法批准征⽤、占⽤⼟地罪
⽴案标准(⾼检院2006.7.26)
1、⾮法批准征⽤、占⽤基本农⽥10亩以上的;
2、⾮法批准征⽤、占⽤基本农⽥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法批准征⽤、占⽤其他⼟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量毁坏或者植被
遭到严重破坏的;
5、⾮法批准征⽤、占⽤⼟地,影响众⽣产、⽣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法批准征⽤、占⽤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法批准征⽤、占⽤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法批准征⽤、占⽤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
以上或者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对⽴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最⾼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2.11.22,法释[2012]15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法批准征收、征⽤、占⽤草原四⼗亩以上的;(⼆)⾮法批准征收、征⽤、占⽤草原,造
成⼆⼗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法批准征收、征⽤、占⽤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
劣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
⼀、最⾼院“关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批准征⽤、占⽤⼟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
受特别重⼤损失”:
1、⾮法批准征⽤、占⽤基本农⽥20亩以上的;
2、⾮法批准征⽤、占⽤基本农⽥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法批准征⽤、占⽤其他⼟地100亩以上的;
4、⾮法批准征⽤、占⽤⼟地,造成基本农⽥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法批准征⽤、占⽤⼟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最⾼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2.11.22,法释[2012]15号):具有下列
情形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法批准征收、征
⽤、占⽤草原⼋⼗亩以上的;(⼆)⾮法批准征收、征⽤、占⽤草原,造成四⼗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法批准征收、
征⽤、占⽤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五、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案标准(⾼检院2006.7.26)
1、采取伪造、变造的⼿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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