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制作:法网 分类:死刑辩护百科 时间:2012-09-21
1.毙,即用步从死刑犯脑后打一,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
(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从死刑犯脑后打一,如果一打偏了,再补一
,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
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
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
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
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自行火化。
由法院决定的。
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
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
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决的,这些中院不
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
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许多中院不愿意执行注射的原因在于:执行成本大。执行一个注射死刑,必须具
备专门的执行车或者专用刑场。这些成本都要法院自己消化,所以许多的中原都
不愿意出这笔冤枉债。
至于注射的针剂。死刑药剂统一由最高法提供,执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员到北京
领取死刑执行命令的同时领取注射药剂。一份药剂400元左右。
一不死的,执行法警都会现场补之后,由法医确认死亡了才会交给火葬场
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死刑执行方法除了决和注射外,可
以包括其他的执行方法。但是一般认为,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只能是比决、注射更加人道、科学、文明
的方法。因此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使用第三种方法执行死刑的案例。
不过我们无法忽
视的是,注射执行方法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完美无缺,
其他执行方法代替注射将
会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
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第一次执行注射死刑的时候,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来亲自注
射的。但是当时一切都不成熟,药品究竟用什么,由谁来执行等等这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当时是由法
医院的院长亲自来人工注射死刑。当时用的是,这当然是一个剧毒的药物,但是问题就是它的挥发
性极强,因此当院长上午给这个犯人执行完注射死刑之后,自己整个一个下午,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头都是
昏的。所以这样的案例,后来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地去摸索,去探索,在药品上到底什么是成熟的,不能太
有毒,因为太有毒的话,涉及到了一个整个人体的变,包括将来遗体的处理等等都非常麻烦。但是又不
能太无毒,这个过程延长了,还不如用决的方式,所以要在药品上去想办法,要在很多方面,谁来
执行,是法医、法警,还是请医疗机构的人等等,问题可谓是层出不穷。并且,在中国注射执行死刑发
生过意外,《南方周末》曾报道说,在杭州中院,由于执行人员过于紧张,浑身直冒虚汗,双手颤抖,无法进行人工注射。
后来杭州中院到被誉为“中国注射泵之父”的罗建明高工,请其研发高速执行泵。就在高速执行泵发明出
来后,在第二次使用中也出现了问题,一号药的残留部分与二号药一接触,马上产生凝结,堵住了输液管,
在执行泵继续推进二号药时,输液管发生爆裂。当然最后导致爆裂的管线问题得到解决,各地区也在不断
探索中。2007年,美国国内
而且就算是在这方面“经验十足”的美国也面临着不少的麻烦。
在对一名罪犯执行注射死刑时发生了意外,当执行者把药物注射到罪犯牛顿的手部静脉后,持续了16分钟
才死亡,这一时间远远超过了当地有关部门所声称的平均5分钟左右就可以让犯人死去的数据统计。在此
过程中,因为静脉难以到,罪犯至少被针头扎过10次。同时由于药物作用,罪犯反胃呕吐,下颌颤抖并
扭曲,在捆绑下,两次发生中等程度的抽搐。这一事件被披露后,原本是被认为人道的死刑方式,因为让
犯人承受了痛苦漫长的过程,在美国再次引发了争议和批评。有当地医生指出,所有的经历都提示,“药物
没有适当地流入犯人体内,或者说是剂量不恰当”。很显然,犯人265镑的体重和药物比例之间存
6英尺高,
在着问题。然而类似的意外远不只一例。2006年,因为药物剂量不够,佛罗里达州的一位犯人在被执行注
射死刑时竟然用了34分钟,事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也是下令暂停这种执行死刑的方式,虽然最后这
一方式得以恢复,但是关于药物的争论却没有停止。这并不是吹毛求疵,因为在关乎人生死的问题上,任
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遗憾,即使对方是死刑犯。 另一方面,作为目前最人道的一种死刑执
行方式,注射须赖以高昂的物质保障。据调查显示,建造一座固定注射行刑场需要百万元的投资。但是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有的基层法院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无法具备,遑论固定注射刑场。除此, 选址也
是难题。毕竟,没有人愿意与刑场为邻。太原中院多年来数次变更临时刑场,最终在殡仪馆附近,建起了
目前全国法院占地面积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固定刑场。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能像太原市一般,因此我国了
流动执行车,便于流动执法。40万~70万元。而注射药物的
一辆流动的死刑执行车大约需要
价格每剂300元,须由最高院统一发放,须专取专用,每次领取须由地方法院两名执行法官乘飞机往返。
一些地方中院为了节省成本,取药时乘火车进京,飞机返回。可喜的是,2008年初,最高法院下发通
知要求各地结合自身条件推广注射执行方式,并开始向各中院免费提供注射药剂。注射的费用问题也得
到了一定的缓解。
因此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发展,我们一定
能到其更人道、科学、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让死刑犯走得更有尊严、更诗意;
让人
权得到更好、更完整的保障。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8:25: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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