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设董事会)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推荐精选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
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推荐精选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
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
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
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
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
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
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推荐精选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
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推荐精选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
[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推荐精选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 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
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
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推荐精选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
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
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
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推荐精选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
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精选
注:
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适用以下情形:
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的有限责任
公司;
2、股东人数较多或者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推荐精选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7:44: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78/10468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