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上户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7: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大学修真指南)

小孩上户新政策

宜昌超生新生婴儿上户口新政策

日前,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近日省公安厅与该委联合

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不能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

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政策外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也能登记

户口,不依法办理的机构将被追责,小孩上户新政策[专题]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部分地方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

置条件,如不给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政策

外生育婴儿的人所生育的子女落户,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一些被遗弃、非婚生子女、父母失踪的孩子无法上户口的情

况较多。为此,省公安厅及省卫计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

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进一步保障出生

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同时,《规定》明确将严格责任倒查追究,对于基层单

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

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

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

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据悉,原则上,父母及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户口,但现实中也有部分情况特殊。据介绍,一般来说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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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

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

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

以办理。

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对父母双亡、失踪的,可在

其祖父()、外祖父()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提出申请,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

规定执行。

卫计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

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

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

信息核查工作,对发现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时

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016户口新政策规定:二胎超生、抢生、黑户怎么上户

两条“红线”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

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

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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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

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

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

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个原则

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

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三个原

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

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

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

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

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

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

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

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

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

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

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

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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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上。等等。

八类人员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

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

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

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

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

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

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

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

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

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

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

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

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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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

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学人智库《小孩上户新政策》。恢复常

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

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

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

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

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

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

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

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

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

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

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

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超生仍要缴社会抚养费

记者黄宙辉报道:《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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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无户口人员。有市民提出,这是否意味着超生的可以登

记户口,也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此,广东省卫计委在2015

8月时已经明确,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属公安部门的职责

范围,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卫生计生部门的

法定职责。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

两者既不相互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根据2015年当时还在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规定,进行户籍登记时,公安部门将小孩父母的相关

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

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新条例)已于2016年元旦起施行。广东省卫计委表示,对于

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

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

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等做了解答。

计划生育禁限超生婴儿落户

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

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

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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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

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

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

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

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国

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

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

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

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

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

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

作。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

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事实收养需先办理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

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

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

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

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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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

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

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

安机关查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

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

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

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

措施。

教育权益可先入学后办户口

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

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

就读。《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

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

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

《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

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

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

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

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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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

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

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

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

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

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是关注特殊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

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

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

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

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

利。

社保待遇落户后可相应参保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

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意见》

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

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规定,年

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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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

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

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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