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5 11:46: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新东方考研英语)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1]1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

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

财综[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

附加的征管工作。

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综[2011]13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

[201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

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20112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

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四、上述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治区将按程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及时印发各地施行。

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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