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
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
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
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
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
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
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
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
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
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
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
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
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
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
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2)被害
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人有举证
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
照片。(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
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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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辩护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准许调
查书》,依法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不主动依职权
调查取证。但有下列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申请调查取证: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
鉴定或者勘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的;(2)辩护律师经申请未获得《准许调
查书》,或在依《准许调查书》进行调查取证时被拒绝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
4、关于关键证人等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以下人员出庭作证:
(1)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情节的关键证人;(2)就同一事实出具相
互矛盾的证据材料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3)法庭认为应当出
庭作证的其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
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经法庭许可后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
手段作证;否则,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控告方的证据材
料向被告人开示,以保证被告方质证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
1、开示证据的范围: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
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
据材料。
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开示。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证据开示的方式:
(1)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复制、摘抄证据材料后向被告人出示和说明;
(2)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被告人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予以
辨认、核对;
(3)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
3、证据未经开示的法律后果:控方的证据未经开庭前开示即当庭出示的,
法庭应当决定不予采纳;或者不组织当庭质证,宣布休庭并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
证准备时间。但被告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五)证据开示庭。
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辩护人。如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也一并通知。
公诉人不出庭不影响证据开示活动的进行。
证据开示庭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证据开示情况应记入笔
录,庭审结束后由出庭人员审阅笔录并签字。
证据开示庭操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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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陈述。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阐述诉讼主张、事实
和理由。其中,被告人在陈述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法庭
应当记入笔录,以备审查。
2、公诉证据的开示。
由公诉人(公诉人不出庭的由主持人)逐一出示证据材料并逐一说明;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逐一辨认、核对,并可提出意见。法庭认为需要,也可以指示出庭
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辨认,并可提出意见。
证据开示庭不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3、其他证据材料的开示。
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证据材料的,应逐一出示和说明。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说明。
4、庭审归纳小结。
(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对争议或者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
类;
(2)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情况,对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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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
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
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
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
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
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
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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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
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
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
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
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
被告人XXX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带民
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
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理由。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的,
应予以宣告并说明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
的规定。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
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审判长宣告:本案的公诉人是„„。然后具体介绍公诉人,并说明其基本职
务情况。
如有翻译人员的,也一并介绍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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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长在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
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开庭前未告知
的,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
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
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如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
四个阶段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
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当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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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主持人可以对法庭调查的顺序作出说明。法庭调查的一般顺序:控辩双方陈
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随即指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随即指示被告
人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
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
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
(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诉人讯问
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
予以证明。
(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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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
告人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的,经法庭准许,
由法庭指示被告人答问。
(4)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其他当事人发问。控辩一方向其他当
事人发问的,经审判长准许,由法庭指示当事人答问。
法庭认为控辩双方讯问、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
的,应当制止。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
问的方式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法庭如果需要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其他当事人的,也可以讯问和发问。
4、庭审归纳小结。
在控辩双方陈述和答问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应当进行庭审归纳小结。
首先,归纳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
审判长宣布: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和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的
争议情况归纳如下: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有„„(列明无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
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不能直接予以认定,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应的证据后,再行
认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的有„„(列明有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
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重点不以此为
限。
其次,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本庭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现确定
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如下:„„(列明法庭调查的重点)。
5、当庭举证。
庭审归纳小结后,法庭对全案事实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并指示公诉人及其他当事人有针对性地
举证。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举证的具体要求各不同: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物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
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
象等。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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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
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
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
唤其出庭作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
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被告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口供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
人提交该被告人的全部口供笔录。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
源、证明对象等。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如
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
出庭作证。
控方的证据材料应当于开庭前向被告方开示。如果控方的证据材料未经开示
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征询被告方是否质证的意见。如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并同
意当庭质证的,可以交由被告方质证。如被告方提出异议,且法庭认为没有出示
之必要的,即不予采纳;如法庭认为确有出示的必要,被告方有权要求获得必要
的质证准备时间。法庭应当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时间期满后再行开
庭组织质证。
6、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等举证方出示证据并说明完毕后,主持人宣布:由
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
质证的程序一般为:
(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认可或者承认,
则对该证据的质证活动结束;如不认可,应说明具体的反驳理由。
(2)在质证方提出反驳理由的基础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即主
持人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说明之后,主持人
宣布:请„„(质证方)辩驳。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多
轮质辩的,可以组织多轮质辩。
(3)在质证中,质证方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
证。
控告方的证据举证质证后,被告方也可以当庭举证,交由控告方质证。
7、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提出。
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证人„到庭。
证人到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
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
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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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控辩双方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
庭评议确定。
证人作证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指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
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需要证人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出庭。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主持人首先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
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质证。并可组织
控辩双方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
序举行。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8、当庭认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不对当庭质证的证据当庭作出认证。但是,有些案件的证
据或者个别证据可以当庭评议,如果法庭经评议能够当庭作出认证结论或者能够
作出部分认证结论的,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
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
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
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
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
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
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
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
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
的根据。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结束前,主持人应征询公诉人和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
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
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对象。经法庭评
8
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
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
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控辩双方应当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
题展开辩论。
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及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案件事实的
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一般不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法庭调查中已经认定
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控辩双方辩论的根据。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
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
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可以将法庭辩论分段进行: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公诉人、被告人依次进行辩论发
言。有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参加对等辩论。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
下一轮辩论的,应当强调辩论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
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公诉人和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
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
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辩论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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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但其陈
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
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
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
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
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
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
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
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
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
见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
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原定当庭宣判的,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并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
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
由;(3)裁判结果等三部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控辩双方的陈述等内容,
10
无须在当庭宣判时宣告。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
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当事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公诉人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指示书记员:请将公诉人和当事人的意
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
向本院递交抗诉状或者上诉状,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结果外,本判决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公诉人、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
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
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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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宣读法庭规则。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五、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
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
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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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字?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与被告人关
系?(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法定代理人的也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
系)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
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判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姓名)××
×(案由)一案。本庭由×××(职务或职称)×××(姓名)担任审判长,和
×××(职称)×××(姓名)、×××(职称)×××(姓名)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姓名、职务)出庭
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由×××(单位
及职称)×××(姓名)出庭担任翻译,由×××(单位及职称)×××(姓名)
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出鉴定结论意见。
审: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
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
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如要
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
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
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
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
问)
审: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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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无意见之后)
审:请鉴定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
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
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重如下内容:
一、法庭调查应围绕指控的内容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
件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或者人民法院发现有相关的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
据,应当一并查清。指控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项进行调查。
二、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
实包括: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
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及其去向。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
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
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三、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
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
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
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被告人、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
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
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
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
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被害人
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审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暂不审
问的应押离法庭。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四、对指控的每一项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
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出庭的被
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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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查笔录。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准许出
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出
示证据应当逐项进行:(1)原则上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2)两起以上互不关
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进行举证、质证;(3)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
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抢劫后)的,应同时举证、质证;(4)多起性质
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5)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照
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
五、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
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
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
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六、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
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
可以发问。
七、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询问证人、鉴定人。
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
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
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
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
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八、控辩双方出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时,
审判长应告其先说明该证人、鉴定人的身份、取得该笔录的时间、地点、取证人、
在场人及鉴定结论的来源。如笔录中有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时,可只宣读有关部分,
但是不得断章取义歪曲原意。宣读后即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询问另一方对该证
据的意见。
九、控辩双方出示其他书证及物证、视听资料时,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
的证据的来源、内容、特征作必要的说明,然后当庭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当交
另一方进行辨认和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认为可以当庭确认的,应当作出采
纳与否的决定;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宣布已质证清楚,待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
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
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
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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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
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
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
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注意:
一、辩论的顺序应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多名被告人的,可逐个进行,但
应允许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穿插发言,多轮交锋。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
认为有必要查清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
继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互相指
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
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宣布休庭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
人再次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
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没有正当
理由,一般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指定辩
护人提出拒绝辩护人的,一般不予许可。
审:(经辩论,双方观点已明晰后)宣布辩论终结。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对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应注意:
一、法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多次重复自
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
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
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恢
复法庭辩论。
如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原告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如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应
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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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庭审理结束)由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不当庭宣判的,则
宣布把被告人×××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不当庭宣判的,则宣布:现在休庭,
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书:请大家坐好。
书:请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
审: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
公诉人、被害人及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
结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则宣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
(审判长站起来宣判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的各项依据和判决结果)
审: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
10日内可向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年×月×日。
审:被告人×××,是否听清?
审:对本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审: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未被羁押的,
宣布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审:现在宣布闭庭。
(少年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应在此基础上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
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入必要的庭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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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7:14: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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