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4-11-03 03:30: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期中考试后感想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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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在一些诉讼案件当中是需要做一些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对于诉讼案件的

结果至关重要,在司法鉴定当中就包括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那么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又是什么?下面律伴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

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

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

201411日起施行。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后遗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厘米以上,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

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之一暴露以上)

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

分之一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6厘米以上,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

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径达0.2

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4厘米);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

直径达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单纯

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

2、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1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 以上),单眼

矫正视力减退至0.5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 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

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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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

力为准),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以上。

认定外伤所致的视功能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

三项中的一项:

(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

(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

(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

2、较伤前视力下降0.20.3以上,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70.5的。

3、视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

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象限性缺损达一个以上象限的。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视野半

径的平均值。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野缺损须经两次以上视野计检查且结果

基本一致。

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重伤的。

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减少百分之十五,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

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外伤性斜视。

指斜视达15度以上。

以上是小编对于眼睛轻伤鉴定标准的一些概括总结。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造成眼睛轻伤

的需要做鉴定的,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眼睛轻伤鉴定标准由专业人员进行鉴

定,但是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动手打人都是不对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更多相关知识

您可以咨询律伴咸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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