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低合同价”的风险
所谓“做低合同价”,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黑白合同”。比如一套房屋实
际转让成交价格为80万元,而买卖双方私下协商签署协议后给房管部门和税务机
关的成交过户价只有60万元。这样,剩余20万元差价所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
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就被轻易避掉。
“做低合同价”表面上为买卖双方节省了不少钱,事实上,暗含诸多交易
风险,就上述举例而言,表面上看买卖双方避掉了20万元差价所产生的税费,但
实际上对卖方来说,增加了买方的诚信和违约风险。
如果买方没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过户价之外的20万元,那么卖方将会陷
入尴尬境地。卖方一旦催讨不成向法院起诉,不但会因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
判定为“无效合同”,而且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到经济处罚,其结果将
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对买方来说,也存在风险。仍就上述举例而言,买方实际支付购房款80
万元,而购房合同上的价格是60万元。不仅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为无
效,而且将来买方出售房屋时,会独自为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的20万元差价付出代
价。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产转让出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合同上所签价
款的差额计征税费。
另外,“做低合同价”对房屋中介公司看似没有风险。但这种避税万式所
产生的法律纠纷实际上也会涉及中介公司,不仅影响到二手房交易的最终成功,而
且会影响中介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做低合同价”还会影响银行贷款。
二手房交易中,为了避税,往往采取做低合同价的方法,签订两个合同,
即所谓的阴阳合同,而在交易中采取贷款的客户往往以阴合同为准(价格较高者),
为防范“阴阳合同”和“分价合同”导致的银行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缓解因网签
信息查询通道不畅导致的信息核实难、风险大、成本高等问题,北京市银监局时全
面网签推行后北京市存量房贷款业务进行了深入调研,井向辖内银行下发了《关于
规范存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银行必须采用网签合同和其正本中的房屋成交价格作为审批
的必要依据,解决“阴阳合同”、“分价合同”问题。目此现实中作低合同价将会
影响到需要贷款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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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一、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一)通过招标,选定中标人决定合同价
这是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适应市场机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该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评价就是合同价。
合同内容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
(2)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3)质量与验收;
(4)合同价款与支付;
(5)竣工与结算;
(6)争议的解决;
(7)工程保险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普遍采用的合同文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GF-1999-0201),该文本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不同的项目可以根据自
身的特点进行修订。
(二)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协商谈判决定合同价
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抢险工程、保密工程、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依法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内容同上。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业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除约定合同价
外,一般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
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方法;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招标工程合同预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
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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