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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
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
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内容是本站小
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
户,出了车祸谁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
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
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
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
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
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
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
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
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
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
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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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
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
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
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
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
赔吗?
【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
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
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
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
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
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
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
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
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
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
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
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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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
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
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
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按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
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
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
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16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
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
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
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
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
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
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
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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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
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
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书、号牌、
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
进行买卖。《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
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
任?
【案情概要】2016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
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
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
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
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
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
东政发(2016)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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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
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
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
处理。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
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
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
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
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
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
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6年3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房山镇
库北村东西水泥路库北村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
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时间段,张某驾驶的
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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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
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
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
致害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
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
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
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
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
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
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
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3日14时许,相某驾驶的无
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
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
相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花费医疗费元,不构成伤残,但
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
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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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
作。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贯彻
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
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
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
2016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
续,有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
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的
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
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
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回
迁却未落户的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
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
赔?
【案情概要】2016年10月25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
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
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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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
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7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
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
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
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
度为30%。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
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
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
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
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
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
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
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
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
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
赔偿。上述见解为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
司应否赔偿?
【案情概要】2016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
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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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323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
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
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
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
侧的护栏上。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
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
刘某不见了。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
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
力撞击致死。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
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
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受害
人刘某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判定标准
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
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
者。据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
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
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
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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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案例九: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概要】2016年9月26日8时许,李某驾驶小型
轿车与行人骆某发生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
项损失合计元。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
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
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该公司投保了不计
免赔率商业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
非医保用药,对该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
保用药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
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
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
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
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李
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
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该保险公司要求按
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
信正确。该保险公司要通过举证证明涉案非医保药品的具体
项目、数量、金额以及该非医保药品与受害人的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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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理性。如果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而仅仅提出抗辩理由或要求进行对医药费用中的非医保用
药进行鉴定、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对其主张均不予支持。
案例十:超过退休年龄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能否得
到误工费?
【案情概要】2016年8月30日11时许,谢某(女,66
岁)驾驶电动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泰玻璃厂门前
路北20米处时,遇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
双车发生相撞,致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
成因。谢某在诉讼中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
事农业劳动,但鉴于原告年龄较大,其劳动能力必然有一定
的衰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龄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
宜(按本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计算)。
【法官点评】对原来有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
年满55周岁女性享受养老待遇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进
行赔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而不考虑其误工费
赔偿项目。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有
务工收入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对原本
无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
参照前述退休劳动者的情形处理(或结合消费标准酌情给予
一定的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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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河北丰宁
车祸致3人死亡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30日晚间通报称,30日
下午,在国道112线695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3人死
亡。截至目前,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丰宁县公安局透露,30日15时32分,丰宁县公安局
接报称在国道112线695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
伤。于是立即指令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和120急救中心赶赴
现场开展勘查和伤员救治工作。
经民警初步调查,一辆装载钢筋的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
行驶到国道112线695KM处下坡路段时,与在路上停车等待
的一辆面包车、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在公路上调
头的一辆半挂牵引车相撞,随后又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轻微刮
蹭。
通报称,3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人系轿车上驾乘人
员,1人为半挂牵引车司机),1人受伤(拉载钢筋半挂牵引
车司机),5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接到现场处置民警情况反馈后,丰宁县相关领导立即带
领有关人员赶到事故现指挥事故处置工作。同时,丰宁县县
委书记通过电话对事故处置进行调度。
截至目前,伤者在医院救治,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
正在紧张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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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高速路段
货车司机疲劳驾驶造成两车司机重伤
今天(6月6日)下午,柳州至南宁来宾段附近,一辆拉
满洗洁精等日化品的蓝重型货车激动地撞上了前方红
货车的屁股部分,红货车直接被顶到了高速路下的农田
里,然后两辆车上拉的日化品以及塑料板全部散落在高速路
上,两车基本报废。
两车相撞造成的惯性使得蓝货车一个神龙摆尾拦腰
截断了往南宁方向的高速路,短短一个小时内,大批车辆拥
堵在该路段,几乎一路排到柳州,炎炎热浪不得不让大批司
机和乘客弃车在高速路上散步欣赏沿途的田间风景……
由于拥堵的时间越来越长,有市民调侃说,用这个时间,
都可以走到南宁了。
事故现场附近有村庄,有不少村民前来围观,但没有人
对洒落的日化品进行哄抢。
直到下午15时许,高速路交警调来重型吊车将事故车
拖移该事故地段后,该段道路才得已畅通。
记者从事故现场了解到,这起交通事故是蓝货车司机
疲劳驾驶所致。此事故造成两车司机重伤,未危及生命,目
前已送医抢救。
湖北宜昌市陡纸路
运送学生客车侧翻致2死10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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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16时50分左右,三斗坪镇陡纸路公里处,一
辆运送学生的客车发生侧翻。截至发稿时,事故造成2名学
生死亡,10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宜昌市、夷陵区相关负责人带领相关部门
和三峡坝区消防大队等及时赶赴现场施救。目前,10名受伤
学生分别在三斗坪卫生院和三峡坝区急救中心接受检查治
疗,2名学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15岁的三峡初中学生田淑云就在车上。“我当
时坐在司机后面,事发时我就看到司机师傅转头朝右边窗外
看了一眼,然后车就翻了,后面的事我就记不清了。”田淑
云说,该校一直用大巴车接送学生,已有半年时间。
陈女士是一对双胞胎弟的母亲,她的两个孩子在事故
中受伤并受到惊吓。她说,据孩子描述,事发时,山上有雾,
视线不好,车辆在一个转弯处突然发生侧翻,两个孩子被甩
出了座位,幸好没有大碍。
据官方通报,车上实载学生12名,司机1名。司机轻
伤,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河北怀来段
事故致1人死亡8人受伤
2016年5月22日下午,河北省怀来县110国道东八里
镇良田屯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现已造成1人死
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怀来县交警大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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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迅速出警,及时抢救伤员,适时对此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避免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目前,此路段已恢复正常通行。
当日14时45分许,河北省遵化籍驾驶人温某驾驶津
AR3562红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遇
怀来籍驾驶人贾某驾驶的冀G7897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西
向东左转弯,温某在向左避让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怀来
籍驾驶人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HH910大众牌小型轿车发
生刮蹭;期间,该车又与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刮蹭,
后驶入逆行,同时又与迎面而来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辆小型客
车发生碰撞;其中怀来籍驾驶人郭某驾驶的冀GAB791小型客
车造成人员伤亡、穆某驾驶的冀G5M927小型轿车内两人受
伤。
经调查,五辆涉事车辆状态均为正常,五名驾驶人准驾
车型相符、状态正常;其中,两辆重型半挂车辆为营运运输
车辆、三辆小型轿车为私家车。
事故造成冀GAB791小型客车驾驶人郭某当场死亡,该
车内6名乘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包括4名中小学生;
事故还造成穆某驾驶的冀G5M927小型轿车内两人受伤。
信阳市浉河港桃园村
事故造成一名孕妇和一名小学生当场死亡
2016年6月2号16点30分,信阳市浉河港桃园村地段
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孕妇和一名小学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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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死亡。据了解,肇事者系一名40余岁信阳男子,下午四
点半左右驾驶一辆别克轿车由北向南逆行,突遇正面来车,
急刹急打方向盘,由于速度太快,刹车不及,汽车失去控制,
肇事司机驾驶车辆偏移行驶车道,直接撞上路边一名怀孕8
个半月的妇女及一名6岁小学生,致二人当场死亡。据知情
人士透露,肇事司机姓彭,其属于无证驾驶,事故起因系超
速行驶和酒驾。
二广高速肇庆辖区北江大桥路段
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伤
4月2日凌晨零时43分,二广高速肇庆辖区北江大桥路
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碰撞前方白小客车,
致使后者前冲与另一小客车相撞。碰撞后,大客车失控与前
方大货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
伤。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前一天,涉事大客车在出发前该
车司机刘XX就发现车辆刹车存在隐患,但没有进行认真检
查维修,而是将情况汇报给车辆所属的桂林力程运输有限公
司后,依然决定出车。
行至事故路段,刘XX采取刹车减速时,发现刹车失效
后,没有采取“抢挡降低行车档位、拉手刹”等减速避险措
施,反而为避免与同车道上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连续变换车
道,最终酿成惨剧,导致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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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大客车司机刘XX承担此交通事
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4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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