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更新时间:2024-11-05 20:27: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帝国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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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

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

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

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内容是本站小

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

户,出了车祸谁赔?

【案情概要】2016811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

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

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

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

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

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

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

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

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

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

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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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

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

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

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

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

赔吗?

【案情概要】20164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

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

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

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

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

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

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

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

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

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

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

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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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

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

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

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按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

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

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

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16418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

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

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

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

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

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

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

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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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

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

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书、号牌、

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

进行买卖。《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

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

?

【案情概要】201610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

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

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

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

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

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

东政发(2016)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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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

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

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

处理。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

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

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

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

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

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

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632219时许,东海县房山镇

库北村东西水泥路库北村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

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时间段,张某驾驶的

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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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

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

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

致害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

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

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

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

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

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

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

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案情概要】201681314时许,相某驾驶的无

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

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

相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花费医疗费元,不构成伤残,但

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

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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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

作。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贯彻

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

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

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

20168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

续,有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

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的

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

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

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回

迁却未落户的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

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

?

【案情概要】20161025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

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

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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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

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7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

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

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

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

度为30%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

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

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

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

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

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

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

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

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

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

赔偿。上述见解为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

司应否赔偿?

【案情概要】2016720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

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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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323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

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

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

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

侧的护栏上。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

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

刘某不见了。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

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

力撞击致死。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

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

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受害

人刘某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判定标准

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

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

者。据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

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

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

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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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案例九: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概要】20169268时许,李某驾驶小型

轿车与行人骆某发生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

项损失合计元。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

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

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该公司投保了不计

免赔率商业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

非医保用药,对该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

保用药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

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

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

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

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李

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

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该保险公司要求按

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

信正确。该保险公司要通过举证证明涉案非医保药品的具体

项目、数量、金额以及该非医保药品与受害人的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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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理性。如果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而仅仅提出抗辩理由或要求进行对医药费用中的非医保用

药进行鉴定、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对其主张均不予支持。

案例十:超过退休年龄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能否得

到误工费?

【案情概要】201683011时许,谢某(女,66

)驾驶电动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泰玻璃厂门前

路北20米处时,遇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

双车发生相撞,致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

成因。谢某在诉讼中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

事农业劳动,但鉴于原告年龄较大,其劳动能力必然有一定

的衰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龄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

(按本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计算)

【法官点评】对原来有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

年满55周岁女性享受养老待遇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进

行赔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而不考虑其误工费

赔偿项目。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有

务工收入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对原本

无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

参照前述退休劳动者的情形处理(或结合消费标准酌情给予

一定的误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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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河北丰宁

车祸致3人死亡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30日晚间通报称,30

下午,在国道112线695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3人死

亡。截至目前,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丰宁县公安局透露,301532分,丰宁县公安局

接报称在国道112线695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

伤。于是立即指令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和120急救中心赶赴

现场开展勘查和伤员救治工作。

经民警初步调查,一辆装载钢筋的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

行驶到国道112线695KM处下坡路段时,与在路上停车等待

的一辆面包车、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在公路上调

头的一辆半挂牵引车相撞,随后又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轻微刮

蹭。

通报称,3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人系轿车上驾乘人

员,1人为半挂牵引车司机)1人受伤(拉载钢筋半挂牵引

车司机)5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接到现场处置民警情况反馈后,丰宁县相关领导立即带

领有关人员赶到事故现指挥事故处置工作。同时,丰宁县县

委书记通过电话对事故处置进行调度。

截至目前,伤者在医院救治,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

正在紧张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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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高速路段

货车司机疲劳驾驶造成两车司机重伤

今天(66)下午,柳州至南宁来宾段附近,一辆拉

满洗洁精等日化品的蓝重型货车激动地撞上了前方红

货车的屁股部分,红货车直接被顶到了高速路下的农田

里,然后两辆车上拉的日化品以及塑料板全部散落在高速路

上,两车基本报废。

两车相撞造成的惯性使得蓝货车一个神龙摆尾拦腰

截断了往南宁方向的高速路,短短一个小时内,大批车辆拥

堵在该路段,几乎一路排到柳州,炎炎热浪不得不让大批司

机和乘客弃车在高速路上散步欣赏沿途的田间风景……

由于拥堵的时间越来越长,有市民调侃说,用这个时间,

都可以走到南宁了。

事故现场附近有村庄,有不少村民前来围观,但没有人

对洒落的日化品进行哄抢。

直到下午15时许,高速路交警调来重型吊车将事故车

拖移该事故地段后,该段道路才得已畅通。

记者从事故现场了解到,这起交通事故是蓝货车司机

疲劳驾驶所致。此事故造成两车司机重伤,未危及生命,目

前已送医抢救。

湖北宜昌市陡纸路

运送学生客车侧翻致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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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650分左右,三斗坪镇陡纸路公里处,

辆运送学生的客车发生侧翻。截至发稿时,事故造成2名学

生死亡,10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宜昌市、夷陵区相关负责人带领相关部门

和三峡坝区消防大队等及时赶赴现场施救。目前,10名受伤

学生分别在三斗坪卫生院和三峡坝区急救中心接受检查治

疗,2名学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15岁的三峡初中学生田淑云就在车上。“我当

时坐在司机后面,事发时我就看到司机师傅转头朝右边窗外

看了一眼,然后车就翻了,后面的事我就记不清了。”田淑

云说,该校一直用大巴车接送学生,已有半年时间。

陈女士是一对双胞胎弟的母亲,她的两个孩子在事故

中受伤并受到惊吓。她说,据孩子描述,事发时,山上有雾,

视线不好,车辆在一个转弯处突然发生侧翻,两个孩子被甩

出了座位,幸好没有大碍。

据官方通报,车上实载学生12名,司机1名。司机轻

伤,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河北怀来段

事故致1人死亡8人受伤

2016522日下午,河北省怀来县110国道东八里

镇良田屯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现已造成1人死

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怀来县交警大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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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迅速出警,及时抢救伤员,适时对此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避免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目前,此路段已恢复正常通行。

当日1445分许,河北省遵化籍驾驶人温某驾驶津

AR3562红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

怀来籍驾驶人贾某驾驶的冀G7897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西

向东左转弯,温某在向左避让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怀来

籍驾驶人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HH910大众牌小型轿车发

生刮蹭;期间,该车又与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刮蹭,

后驶入逆行,同时又与迎面而来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辆小型客

车发生碰撞;其中怀来籍驾驶人郭某驾驶的冀GAB791小型客

车造成人员伤亡、穆某驾驶的冀G5M927小型轿车内两人受

伤。

经调查,五辆涉事车辆状态均为正常,五名驾驶人准驾

车型相符、状态正常;其中,两辆重型半挂车辆为营运运输

车辆、三辆小型轿车为私家车。

事故造成冀GAB791小型客车驾驶人郭某当场死亡,该

车内6名乘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包括4名中小学生;

事故还造成穆某驾驶的冀G5M927小型轿车内两人受伤。

信阳市浉河港桃园村

事故造成一名孕妇和一名小学生当场死亡

2016621630分,信阳市浉河港桃园村地段

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孕妇和一名小学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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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死亡。据了解,肇事者系一名40余岁信阳男子,下午四

点半左右驾驶一辆别克轿车由北向南逆行,突遇正面来车,

急刹急打方向盘,由于速度太快,刹车不及,汽车失去控制,

肇事司机驾驶车辆偏移行驶车道,直接撞上路边一名怀孕8

个半月的妇女及一名6岁小学生,致二人当场死亡。据知情

人士透露,肇事司机姓彭,其属于无证驾驶,事故起因系超

速行驶和酒驾。

二广高速肇庆辖区北江大桥路段

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伤

42日凌晨零时43分,二广高速肇庆辖区北江大桥路

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碰撞前方白小客车,

致使后者前冲与另一小客车相撞。碰撞后,大客车失控与前

方大货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

伤。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前一天,涉事大客车在出发前该

车司机刘XX就发现车辆刹车存在隐患,但没有进行认真检

查维修,而是将情况汇报给车辆所属的桂林力程运输有限公

司后,依然决定出车。

行至事故路段,刘XX采取刹车减速时,发现刹车失效

后,没有采取“抢挡降低行车档位、拉手刹”等减速避险措

施,反而为避免与同车道上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连续变换车

道,最终酿成惨剧,导致大客车上4人死亡,十余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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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大客车司机刘XX承担此交通事

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4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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