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寻衅滋事案件规范化探析
作者:周光旭
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6期
摘 要:行政法领域的寻衅滋事界定的难点,一方面具有与刑法的共性,即主观动机是否
要求流氓动机在学理上争议较大;客观上与故意伤害、侮辱、抢劫、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
公共场所秩序等具有一定重合性。另一方面其外延上具有不周延性,规定了可以对“其他寻衅
滋事行为”予以处罚这一“兜底条款”。从行政法领域对寻衅滋事的具体规定出发,结合刑法相
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规范化探讨。
关键词:寻衅滋事;兜底条款;流氓动机;危害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14-03
引言
浙江温岭幼儿园一教师颜艳红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
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事发后,温岭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长举
报,立即赶赴该幼儿园进行调查,并向公安部门举报,案发后又有许多该教师所涉及的虐童照
传出。2012年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
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对颜艳红于2012
年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
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
方于2012年11月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①
温岭幼师虐童案最终撤销刑事案件,对肇事幼师无罪释放,是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的表
现,可谓刑法对公众舆论的大胜利,刑法学者在对该幼师予以道德谴责的同时,对该案的处理
结果却有一种精神上的欣慰。但在刑法大胜的同时,作为一个从事行政审判的人来说,却因其
最终以行政处罚告终而对行政法的发展有些担忧。肇事幼师颜艳红在刑事上免去了贴上“寻衅
滋事”的标签,但给其拍照的同事仍以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虽然颜艳红最后被处以十五
日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未在媒体上公布案由,但根据给其拍照同事的处罚,对其处罚案由亦可
十分明了。更有甚者,相关讨论仅至其未予“寻衅滋事”刑事立案即可,对其是否应予以行政处
罚,以何案由对其行政处罚并无学者对其质疑。
问题是为什么刑法领域不能以寻衅滋事立案的颜艳红,在行政法领域为什么仍然可以以此
对其及其同伙进行处罚?为什么该案件不能进入刑法视野却仍然可以“寻衅滋事”被予以行政处
罚?本文拟从行政法领域对寻衅滋事的具体规定出发,结合刑法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对行政
诉讼中的寻衅滋事案件规范化处理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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