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若干问题的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3 03:31: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2014湖北高考作文)

事实婚姻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黄鹤飞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年第08

[摘要] 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量存在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但我国婚姻法至今未对事实

婚姻制度进行明确规制。为有效管理这一类社会关系,应当探索解决事实婚姻制度法律效力的

途径。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的发展,对事实婚姻制度的构建进行一定的

设想。

[关键词] 事实婚姻;效力;现行婚姻法;事实婚姻认证制度

[作者简介] 黄鹤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 DF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8-0103-0004

一、 事实婚姻概述

(一)事实婚姻的定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男女两性缔结婚姻关系,不仅

需要达成合意,而且要满足一定的社会公示性,才能形成社会认可的婚姻关系。但并不是说所

有的达成合意并具备社会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婚姻。一个婚姻关系

合法与否,还要通过法律进行价值判断。因此可以说,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

婚姻的有效与否是一个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1]P273)。我国从1950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

姻法至今,历代婚姻法都明文规定以结婚登记作为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只有符合婚姻

的实质要件并登记了的婚姻才是法律认定的有效法律婚姻。

从理论上讲,与法律婚姻相对的,男女双方成立婚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众也

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方式,被认为是事实婚姻。此种概念下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

方既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同时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的实质要

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首次明确事实婚姻的定义,规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此定义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充分体现了事实婚姻的本质,即事实婚姻的形式欠缺性、合意

性、公示性。而事实婚姻的主体必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此项要求,与刑法中重婚罪的规定有

所冲突,并且不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多次被学界所批驳,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把其真正

作为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标准进行运用,因此理应排除。综上,现行法律认定的事实婚姻是

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需要指出的是,

事实婚姻的定义要求众认为是夫妻关系,即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其隐含了该事实婚姻必

须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这一重要的前提条件。若婚姻未能满足实质要件,是难以得到众认可

的,也就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此,事实婚姻是满足婚姻实质要件,仅缺乏登记这一形式

要件的婚姻形式。

(二)我国事实婚姻现状

事实婚姻没有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即未进行婚姻登记,因此只能以一些客观的事实来认

定此种关系的存在。在不同的国家对于这种认定事实婚姻的客观事实要求不同。日本的内缘婚

制度认为当事人应该具备社会观念上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社会事实,即是说社会众认可即

认定符合事实婚姻[2]P125)。美国的普通法婚姻制度认为当事人双方必须同居生活并在公

众面前以夫妻相称[3]P223)。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的存在,主要考量的是当事人

双方是否对内对外以夫妻相待,是否同居,是否被生活区域周边的众认为是夫妻。事实婚姻

的当事人双方是主动追求其婚姻关系被社会众所感知和认可的,而不是秘密的。

我国大量存在事实婚姻,在农村地区的比例可以占到婚姻总数的40%50%。我国1950

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都明确规定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的法定要件,但

对于事实婚姻问题一直没有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在不同的时期,司法机关对待非法律婚姻根

据是否满足婚姻实质要件,是否补办婚姻登记等因素,将事实婚姻关系分别认定为:事实婚

姻、非法同居和同居。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

二、 我国婚姻法对待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的历史发展

自人类将婚姻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以来,各国立法虽然都对婚姻关系作出了一定的形

式要求,但是不符合法律形式的事实婚姻从未绝迹。世界各国对待事实婚姻这一现象都有着不

同的态度,统一起来大致有三种思想:一是不承认主义;二是承认主义;三是相对承认主义。

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都逐渐倾向于从不承认主义向相对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发展。通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可以清楚地发现,我国的婚姻法虽未直接规定有关事实婚姻的处理办

法,但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体现出的对待事实婚姻的处理态度是由承认主义发展为不承认主

义,再由不承认主义转向相对承认主义的。具体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承认主义阶段。1950年首部婚姻法颁布至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颁行之前,司法实践中都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期间,19891121日最高

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1950年婚姻法颁布至1989年《若干意见》出台期间,只要是没

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司

法实践中基本都认定为事实婚姻,承认其民事效力,与法律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若干意见》

出台之后,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若干意见》要求,将婚姻关系的产生作时

间上的区分,1986315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就缔结的婚姻,起诉离

婚时符合实质条件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事实婚姻;施行之后才缔结的婚姻,同居时符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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