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
1、医疗费
医药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
明和医药费、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
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
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的,一般应
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
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医院的费用,
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
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
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疾病的,
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
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
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的费用,应
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的费用
赔偿外,对尚需继续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
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
参照法医鉴定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明的,应以其实际的
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
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
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
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
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
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
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
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
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
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
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
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
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
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
者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
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
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
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或者必须转院的,其本人
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
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
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
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
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
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
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
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
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
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
也可以在征求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
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
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
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
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院
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
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
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
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
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
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
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
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
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
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
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
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
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
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
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
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
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
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
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
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否则无法起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
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
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
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
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
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
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
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
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
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
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 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
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
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第32条第1款);《产品
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
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
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
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
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误工费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
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
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
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护理费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
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交通费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
出差标准报销。
住宿费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
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
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营养费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
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
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元/月)x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
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
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
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
减少一年,最少5年。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
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 医药费的赔偿,一般
应以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费、住院费的单
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相信很
多人都对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还有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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