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的
作用、问题和对策
<副标>——以杭州为例
◎吴建华 郎关福 沈燕萍
提要: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
保障制度,其服务对象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工作对象。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
特殊,在保障人权、促进公平、实现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根据法律援助在杭州的实践,就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出具
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 社会治理 社会和谐 杭州
作者吴建华,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郎关福,原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沈
燕萍,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邮政编码 310006)。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
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经济困难的妇女、
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由政府指定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刑
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和盲、聋、哑人。这些对象,同样也
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工作对象。开展法律援助,满足这些社会弱势体的基本法律服务
需求,有利于保障其基本人权,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
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习近平总书记
也曾指出,“决不允许让普通众打不起官司”。根据这一目标和任务,本文在进一
步研究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援助在杭州的实践经
验和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 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归纳为“人权、平等、正义、效率”四
个方面。
(一)保障人权:帮助社会弱势体实现基本权利
人权是社会弱势体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人权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定和保护。
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任务。从法理上讲,人的一切合法权
利都不受任何非法侵犯;遭到侵犯,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而得到救济。但由于社会地位、
经济条件、生理条件、智力水平等差别,每个公民在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所处的状态
是不同的。尤其是社会弱势体,通过自身努力并不能有效地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需要通过国家的救济才能实现自身权利。法律援助就是国家对社会弱势体实现自身
权利所实施的救济措施。可以说,法律援助就是典型的“人权工程”,其实质也是“民
生工程”。它可以帮助困难众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解决
就学、就业、就医、居住、养老等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1],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
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二)促进平等:实施法律资源再分配
法律资源作为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其供给与需求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
的约束,也存在稀缺性的特点。同时,法律资源又具有流动性、高成本性[2]。法律资
源的特性,决定了法律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平。对于社会地位、
经济条件、
生理条件、智力水平等处于劣势的社会弱势体,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的法律资源,必
定要少于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法律资源分配不公,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
显。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他们都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属于社会弱势体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自身努力所能寻求
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明显处于劣势。这种劣势,最终将导致社会弱势
体合理合法的诉求得不到实现。虽然宪法和法律平等地赋予了每个公民的权利,但
法律资源的稀缺和分配的不均衡,导致公民之间在享有权利上的实质不平等。法律援
助制度,就是针对法律资源分配不平衡,由国家对公共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国家通
过为社会弱势体提供无偿或减免的法律服务,尽可能地克服他们在各种法律活动中
的劣势,使他们平等地享受各种法律赋予的权利,理直气壮地对抗各种侵害,从而有
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实现正义:促进司法活动公正实施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来看,除了刑事诉
讼的公诉案件由公权力直接启动、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外,刑事自诉案件以及一切民事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5:4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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