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3: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千姿百态的近义词)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别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

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

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

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

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

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

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

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

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

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

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

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

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

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

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6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

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7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

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

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

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

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

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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