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规定
关于抚恤⾦的规定,⾥⾯包括关于⼀次性抚恤⾦(⼯亡补助⾦)标准和⼀次性抚恤⾦计发办法的内容。店铺⼩编为您
整理了详细的规定内容,下⾯就带您来具体了解⼀下抚恤⾦的规定。
⼀、抚恤⾦的规定
1、关于⼀次性抚恤⾦(⼯亡补助⾦)标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
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营利组织⼯作⼈员⼯伤有关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作⼈员属于因⼯死亡的,⼀次性⼯
亡补助⾦标准按当地⼯伤保险规定执⾏。
(三)已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属于病故的,⼀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
规定执⾏。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1⽇起调整为:因
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的抚恤待
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发放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关于⼀次性抚恤⾦计发办法
从2006年7⽉1⽇起,执⾏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次性抚恤⾦的计发基数调整
为:
(⼀)⼯作⼈员。计发基数为本⼈⽣前最后⼀个⽉基本⼯资,即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
(⼆)离退休⼈员。计发基数为本⼈⽣前最后⼀个⽉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
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
休、退职的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员,计发基数为本⼈基本退职⽣活费,即
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作⼈员、驻外⾮外交⼈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员中原属事业单位⼯作⼈员的,计发基数为本⼈
国内(内地)基本⼯资。
⼆、抚恤⾦由什么⼈领取
依靠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
(⼀) 完全丧失劳动能⼒的;
(⼆) ⼯亡职⼯配偶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
(三) ⼯亡职⼯⽗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
(四) ⼯亡职⼯⼦⼥未满18周岁的;
(五) ⼯亡职⼯⽗母均已死亡,其祖⽗、外祖⽗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亡职⼯⼦⼥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孙⼦⼥、外孙⼦⼥未满18周岁的;
(七) ⼯亡职⼯⼦⼥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兄弟妹未满18周岁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4:26: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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