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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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本节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四)计算简便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考试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
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个人所得分为广义所得
和狭义个人所得。所谓广义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
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不论其是偶然所得,还是经常所得,是货币、
有价证券所得,还是实物所得。所谓狭义个人所得,仅限于经常、反复发生
的所得。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个
人广义所得的概念来界定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一般来讲,可以将个人取得
的各种所得分为毛所得和净所得、非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经常所得和偶然
所得、自由支配所得和非自由支配所得、交易所得和转移所得、应收所得和
实现所得、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对个人所得实行不课征税收的政策。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来华工作并
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根据国际惯例,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首次对个人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
入的外籍人员。1986年、1987年,国务院分别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
例》,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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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格局。
为了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对原有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合并的基础上,
于1993年10月31日修订并分布实施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对《个人所
得税法》进行了修正。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
行了第四次修正。国务院也相应地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
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各国均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
择、运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
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
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
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
法,体现国家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比
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分配,体现
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
形式的税率综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
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
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但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
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
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
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这样的标
准减除费用,实际上等于对绝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免税或只征收很
少的税款,使提供一般劳务、取得较低劳务报酬的个人大多不用负担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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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
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并且有明确的费用扣
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便,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
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
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
数额(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以外,对其他不便
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本节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考试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般来讲,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
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别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登记成立的个人独
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
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
资者)。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较为复杂,各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各不相
同。国际上通行有两种管辖权,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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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国际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
得税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
权,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并以此来区分
纳税的无限责任(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和有限责任(即只限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
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1、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依据。”亦即以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
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但在一些情况下,公民经常居住地
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则》上
规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习惯性住所则是指经常居住地,它与永久性住
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根据这种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样就将中、外籍人员,以
及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
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
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居住的,当其在居住的原因消除
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
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
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不同的。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天数。在实际生活中,有
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无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
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
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为
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
准。
各国对界定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
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
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
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因此,根据以
上两个标准,可以将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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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
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
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的各
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
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
主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
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个
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
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
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
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由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
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2. 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
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非居民纳税人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比较
多。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民纳
税人的纳税义务作了规定。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
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雇主支付并
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
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
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
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
个人实际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会
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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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以征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
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
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
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个人在中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
层管理人员,并在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
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
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履行职
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的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
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
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事先不能预定的,可以待达到90
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纳税。
【例 4-1】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
A.外籍个人甲2007年9月1日入境,2008年10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来华学习180天
C.外籍个人丙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3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1月20日离境
【解析】 答案为C。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必须要在中国居住满一个
纳税年度(指1月1日到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90天,才能被认
定为居民纳税人,因此A、B、D不符合要求。
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简化征纳
手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近年考试评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
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2011年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
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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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
天
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近年考试评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
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2011年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
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单选)
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
天
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本节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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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考试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个人所得共有11项。个人所得税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
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
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
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
所得额。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
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
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
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
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 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
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
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
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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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
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
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非独立劳动者从上述
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
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
劳动者(即所谓“蓝领阶层”)的收入称为工资;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
动的劳动者(即所谓“白领阶层”)的收入称为薪金。在实际立法过程中,由
于其所得收入性质相同,一般都将工资、薪金所得列为同一税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列入
工资、薪金科目。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
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
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
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
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
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
退养的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
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
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
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
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
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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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
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例4-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 )。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 独生子女补贴
D. 差旅费津贴
【解析】答案为A。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与任职或者受
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托儿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
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
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
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由于我国已取消农业税,因此从事上述行业
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
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
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
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
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
性质的所得。目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各有不同,主
要分为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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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
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
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
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
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
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
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
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
容包括: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
途的作业。
3.安装:指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
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设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
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
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
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
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
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等业务。
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
务。
15.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售行从1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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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雕刻:指代客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8.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
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
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
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
表演活动的业务。
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镤占、路牌、
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
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
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
务的业务。
27.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
务的业务。
28.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劳务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
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
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
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
被雇佣的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雇主)
领取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
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一般不存在雇佣关系。个人
所得税所列各项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
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金
形式体现的,如演员从其所属单位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就属于
工资、薪金所得,而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
酬不是来自聘用、雇佣或工作单位,如演员“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自行
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
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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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
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
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
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兼职
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 4—3】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有( )。
A.笔译翻译收入
B.审稿收入
C.现场书画收入
D.雕刻收入
【解析】答案为.上述项目都属于独立从事某种技艺取得的收入。注意审
稿和书画收入不属于稿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
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
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性质的稿酬
所得单独列为一个独立的税目,不仅因为稿酬所得有着不完全等同于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和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而且有利于单独制定征税办法,体
现国家的优惠、照顾政策。
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
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
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
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
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 4-4】某画家2006年8月将其精选的书画作品交由某出版社出版。
从出版社取得报酬10万元。该笔报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 )。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解析】答案为C 选项。本题考核所得税的税目范围。根据规定,稿酬
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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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因此本题中,作家将其
书画作品通过“出版社”出版取得的报酬,应属于“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
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
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利用权利,它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具有专有性(独
占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
上使用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可以依法取得、转让、许
可使用、继承、丧失、请求排除侵害。
3.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
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
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4.非专有技术
非专有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
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
上述四种权利及其他权利由个人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时,会取得相应
的收入。这类收入不同于一般所得,所以单独列为一类征税项目。有的国家
将转让专利权列为资本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而我国是将提供和转让合并
在一起,统一列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
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
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
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
【例 4—5】下列各项中,不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
A.专利权
B.著作权
C.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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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非专利技术
【解析】答案为C。稿酬不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
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
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
称为红利。
1、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
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
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
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
在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税法做出了如下规定: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
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
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
(1)外籍居民个人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
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2)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凡能提供居民证明的,由
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
证件或系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再提
供居民证明原件。
(4)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
帐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
及其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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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
而产生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
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
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
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
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
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其实质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
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
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股
票转让所得外,个人取得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办法,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
不健全,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作深
入研究,因此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
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
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
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
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
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
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
余额。
已购仅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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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
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
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
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
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
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
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
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
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
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后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
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
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
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
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l年内又以产
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
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
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
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
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经过规定程序,抽中、
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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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考题评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
确的有( )(2010多选)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010年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适用的税目是( )。
(2009年单选)
A、财产转让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偶然所得
D、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
(2002年 多选)
A、个人房产租赁所得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D、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的是( )。(2008年单选)
A、年底加薪 B、独生子女补助
C、差旅费补贴 D、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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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从事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中,应
按“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1年单选)
A.审稿收入 B.翻译收入
C.题字收入 D.出版作品收入
*、某画家2006年8月将其精选的书画作品交由某出版社出版、从出版社取
得报酬1O万元。该笔报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
(2007单选)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作家马某2010年12月从某电视剧制作中心取得剧本使用费50 000元。关
于马某该项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单
选)
A.应按“稿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B.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C.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D.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近年考题评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
确的有( )(2010多选)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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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2010年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适用的税目是( )。
(2009年单选)
A、财产转让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偶然所得
D、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
(2002年 多选)
A、个人房产租赁所得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D、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的是( )。(2008年单选)
A、年底加薪 B、独生子女补助
C、差旅费补贴 D、误餐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从事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中,应
按“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1年单选)
A.审稿收入 B.翻译收入
C.题字收入 D.出版作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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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画家2006年8月将其精选的书画作品交由某出版社出版、从出版社取
得报酬1O万元。该笔报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
(2007单选)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作家马某2010年12月从某电视剧制作中心取得剧本使用费50 000元。关
于马某该项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单
选)
A.应按“稿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B.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C.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D.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本节主要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考试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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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50
2 超过500-2 000元的部分1025
3 超过2 000一5 000元的部分15125
4 超过5 000-20 000元的部分20375
5 超过20 000-40 000元的部分251375
6 超过40 000-60 000元的部分303375
7 超过60 000-80 000元的部分356375
8 超过80 000—1 000元的部分4010375
9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45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颤。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2:
表4-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用)
级 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
1不超过5 000元的50
2超过5 000-10 00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 000-30 000元的部分20125
4超过30 000-50 000元的部分30425
5超过50 000元的部分3567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
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实行查账征税方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
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
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
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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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
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作者写作或制作一件
作品往往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精力,有必要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
体现对稿酬这种知识性所得的特殊政策。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
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
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
20 000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
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见表4-3)。
表4-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 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 000元的部分200
2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 000元的部分407000
注: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
收入额不超过4 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时)
后的余额。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
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
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
所得税。
【近年考题评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
(2005年 单选)
A、超额累进税率 B、全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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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财产租赁所得一次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 )
(2005年 判断)
*、王某取出自2007年9月20日存入的储蓄存款,获得利息100元,应由银
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2008年单选)
A、5 B、10
C、20 D、25
【参考答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
(2005年 单选)
A、超额累进税率 B、全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财产租赁所得一次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
(2005年 判断)
*、王某取出自2007年9月20日存入的储蓄存款,获得利息100元,应由银
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元。(2008年单选)
A、5 B、10
C、20 D、25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本节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概念
(一)收入的形式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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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考试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
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由于个
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标准也各不相同,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
分项计算。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
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
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
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成本或费
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
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
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
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
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
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
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任职或者受
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20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
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
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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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
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
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
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
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5‰。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
征收两种形式。
查账征收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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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3:40: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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