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
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 【公布日期】2020.06.23
• 【字 号】津律协发〔2020〕4号
• 【施行日期】2020.06.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
津律协发〔2020〕4号
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新修订的《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
附件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天津市律师行业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天津市
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表彰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
求是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层层选拔的方式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表彰奖励方式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在某一活动、某一行为中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以书面文件的
形式予以表彰。
(二)嘉奖
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工作或某一阶段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以奖励证书的形
式予以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或成绩卓著的会员以奖励证书及奖牌的形式予以表
彰。本会可授予的荣誉称号包括综合类、专业类和专项类三个类别。综合类奖项为
定期常设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专业类和专项类奖项为非定期常设奖项,评选的
奖项名称、评选具体条件及评选时间由会长会决定。综合类奖项包括:天津市优秀
律师事务所、天津市优秀律师、行业特殊贡献奖、天津市优秀青年律师、天津市优
秀女律师、天津市优秀公益律师及会长会决定的其他综合类奖项。
专业类奖项包括:刑事、民商事等会长会决定的专业领域奖项。
专项类奖项包括:会长会认为应该设立的、对在某一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
好社会影响的奖项。
第五条 律师个人会员必须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至少符合二至八项条件之一
的,遵照本办法,由本会评审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
《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严格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维护国家和人
民利益方面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
受到好评的;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
事业,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
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六)获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的;
(七)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它社会活动,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做出
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予表彰奖励情形根据所属表彰奖项另行制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必须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至少符合以下二至六
项条件之一的,遵照本办法,由本会评审后给予表彰奖励: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天津市
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连续
三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
(三)能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市律师协
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的;(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
开展公益活动,在全市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五)获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表彰奖励情形根据所属表彰奖项另行制定。
第七条 表彰奖励除第五条和第六条外,还可根据奖项要求增设具体条件。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评定及授予
第八条 表彰奖励经会长会提议,由秘书处根据会长会决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拟定实施方案,并经会长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实施方案应包括:评选原则、评审委员会组成、评选条件、表彰项目及数量、评选
程序、评选要求等。
第九条 认为符合本办法及评选通知要求的个人和团体会员,自愿进行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经推荐单位或部门盖章的申请审批表;(二)个人
或团体会员的先进事迹材料;(三)评选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表彰奖励可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可以由以下类别的人
员组成:
(一)会长会、理事会代表;
(二)监事会代表;
(三)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四)秘书处代表;
(五)其他由会长会指定的资深律师或专家顾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
(一)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参加表彰奖励评审的;
(二)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参加表彰奖励评审的;
(三)与本次表彰奖励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加评审的会员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委员会半数通过后
提出表彰奖励候选名单,由会长会审议决定。会长会在做出决定时,应过半数通
过。经评审符合表彰奖励条件,且四年内未受过表彰奖励的会员应优先考虑。
由会长会决定的表彰奖励名单在本会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十三条 对给予表彰奖励的会员,应组织适当的授奖仪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上级单位、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需经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原则上
在连续两次以上行业表彰奖励的会员中进行推荐,并经会长会审议决定。第四
章 表彰奖励的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励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收回奖牌(奖旗、奖状、
奖章等)、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适宜的;
(二)伪造事迹或者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有关问题,骗取表彰奖励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表彰奖励评定工作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的撤销由会长会提出并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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