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9: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流言终结者爆米花机)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8.25

【字 号】青工商市[2011]143

【施行日期】2011.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

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工商市〔201114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省

局各处室:

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省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提出的要求,按照“先搭架子、先行试点、分步实施、

逐步到位、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监管工作方针,通过抓好组织机构设置、人员

配备与培训、技术设备配置、监管经费保障和协调机制五个关键环节,稳步开展建

立经营主体信息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打击违法经营活动、保护网络市场经营主

体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四项重点工作,确保全面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监管职责,构建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

二、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一)监管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办法》规定,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行为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具体包括:

1、网络商品经营者: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

人。

2、网络服务经营者: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是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网络

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网络消费维权等。

1、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

网上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障交

易安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总局《办法》规定,

要本着鼓励发展的思路,采取灵活审慎的措施,做好网络商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工

作:

1)对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

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原则上由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州地市级局、省局直

属分局或其属地指派下一级原登记机关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监督其在网站主页面

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

链接标识。

2)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

页上。州地市级局和直属分局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3)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

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经营的

商品或者服务,如通过网络出售食品、药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应当依法办理工

商登记注册,否则不得从事网上经营;二是不以自然人身份和形态,而以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组织形态(如公司等形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市场交换的本身是信用交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抓住了信用监管,

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关键。

1)省局通过通信管理部门IC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垂直搜索引擎服务等多

种途径,全面查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数量、规模、分XXX网站域

名、主办单位、等信息,及时建立“青海省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经济

户口”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电子数据库,适时下发各地开展相应属地监管;州

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通过企业主动申报、年检和验照、实体核查等途径,随时更

新、完善经济户口数据,并及时向省局反馈更新后的数据,逐步夯实网络商品交易

市场监管基础。

2)省局要把加快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

重,深入研究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特点,逐步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

州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网上巡查和实体监督检查重要结

果、违法行为查处、网上消费投诉等情况,并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网络经营主体

信用指标体系,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省局要联

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网络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采集情况等进行公示,有效规避

交易风险,倡导诚信经营。

3、网上经营行为监管

按照《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

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此,各地要按照上述管辖

原则,逐步运用网上巡查与网下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办法》和《产品质量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

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和执

法规范,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违禁商品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措

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应通过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

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后,需

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通过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网站。

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方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

法查处的各种网上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

1)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销售不合格商品、违禁商品等的行为;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5)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7)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

4、网上消费维权

对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提出的网络消费申(投)诉、举报、咨询,按照有关规定

调解处理。

1)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并通过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

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以及省局拟建设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软件系统(网

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和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省局统一

要求)等途径,多方位开辟投诉举报渠道。

2)利用现有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省局拟建设的网络商

品交易监管软件系统发布与网络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品知识、消费知识,提供

及时的消费警示,提高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防范网络交易风险。

3)鼓励、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逐步

健全网络消费维权机制。

4)积极探索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互联、互通、互动的网上维

权体系,做到投诉有门,力求追偿有主。

三、监管职责区分

为了更好地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省局结合我省网络市场

发展现状,进一步明确了系统各级各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一)省局职责及责任处室:

1、组织、指挥、调度、协调、督办、评价全省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其相关服

务监管整体工作;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其他各相关处室、12315执法指挥中心、信息中心、消协、个私协

2、负责起草相关规定性文件,研究建立网上巡查机制、网络商品及其服务经

营者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机制;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法规处、企业注册处、企业监督处、个体处

3、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全省系统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完善网络市场

主体准入机制;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企业注册处、企业监督处、个体处

4、积极自查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网络违法行为案件,联合打击跨省网络违法行

为,或指派下级局开展网络违法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做好各地案件查处指导和监

督工作;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各相关办案处室

5、接待、受理、分流、跟踪、督办、汇总消费者和经营者直接向省局12315

行政执法指挥中心或消费者协会的网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并负责向领导小组

办公室反馈处理信息;

责任处室:12315执法指挥中心、消协

协办处室:市场处

6、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网络经济监管法律法规、消费知识宣传教育和网络

消费警示发布活动;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法规处、消协、个私协、信息中心

7、对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服务行为监管工作信息进行采集、汇总、统计和

分析;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办公室、其他相关处室、信息中心

8、规划建设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软件系统,抓好技术设备配置、监管经费保

障,实现“以网管网”;

责任处室:市场处、信息中心

协办处室:财装处

9、做好全省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服务行为监管工作人员配备、专业技术培

训、信息化软件平台运行及维护工作;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人教处、财装处、信息中心

10、完成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以及其它需

要省局负责的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服务行为监管工作。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其他各相关处室、12315执法指挥中心、信息中心、消协、个私协

(二)州、地、市级局和直属分局职责:

1、除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软件系统规划建设、人员配备等职责外,全面落实与

省局相对应的职责,积极完成各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并按程序及

时反馈办理结果;

2、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局研究建立的网络经营主体准入、信用

分类监管、网上巡查、网络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工作机制;

3、全面补充完善“青海省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实施信用分

类监管;重点开展网上巡查、网站实体检查工作,积极自查和承办辖区内的各类网

络违法行为案件;

4、直接接待、处理辖区内的网络消费投诉、举报、申诉,原则上不向县局和

工商所做分流处理,积极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5、经济户口总量较大的州地市级局,在保证监管效能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

指导县级局以自身名义开展网上巡查、网站实体检查、案件查处;

6、完成省局、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做好其它需要负责的网络

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

(三)县(区、市)局和工商所职责:

1、县级局可按照上级局的指导要求,实施网上巡查、网站实体检查、案件查

处,做好检查信息反馈;

2、县级局、工商所和“一会两站”对接到的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原则上向上

一级机关及时上报处理;对简单的网络消费咨询问题等可视具体情况做出答复;

3、完成其它需要县级局和工商所配合处理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

管工作。

各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能,原则上由本级工商局市场规范管

理机构承担。各州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和县级工商局应安排具备计算机应用技术

和执法办案经验的人员负责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陈兴龙同志任组长,达建宁同志任副组长,

祁赤民、李浩、王丰祯、刘自清、牛建中、陈志勇、马秀梅、邢茂业、李振远、黄

利利、辛晓忠、李玉功、刘广庆、XXX月、刘俊才、陈燕同志为成员的“省工商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工商局开展网络商

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负责决策规划研究、工作调度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问

题。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办公室”在市场处,刘

广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张永胜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业务处室

抽选,由巨克平、熊永生、娄燕青、范长禄、韩青军、马玉金、管晔、季翔、黄

蕾、张海滨、罗维同志组成。办公室成员要积极服从领导小组的总体指挥调度,结

合各自职责业务分工,积极完成相应网上业务监管工作,做到开会能到,有任务就

办,工作责任自负。

各州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和时限,落实分工和

责任,保证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

(二)培训业务人员。省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培训工作要求,原则上组织培训

省局、州地市级局以及直属分局网络市场监管人员。各州地市局负责培训本级局和

县级局相关网络市场监管人员。要加强与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网络监管机构的技

术交流,采取执法观摩、开办研讨文章专栏、轮流跟班学习、交叉执法等办法,提

高网络市场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三)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首

先必须实现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省局要按照总局的建设标准,规划建

设全省统一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软件系统。系统建成后,应具备经营主体备案和网

络违法行为搜索、定位以及证据提取分析等基本功能,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

标。

(四)加强制度建设。省局相关处室要紧密配合,依据现行工商法规和《办

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规则、网络

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规定、网络监管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等制度,通过建立健全适用的

规章制度,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确定试点探索推进。鉴于当前工作实际和网站总量分布情况,暂选定条

件相对成熟的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北州作为监管工作的试点单位,先行探索实

践。通过监管的试点与实践,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改进方法,总结经验,稳步推

进监管工作全面开展,实现监管职能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

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早安排部署。系统

上下要多学习、多探讨、勤研究、擅总结,确保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

工作顺利开展。

(二)因地制宜,科学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

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各地按照总局《办法》和省局的实施意见,因地制宜,

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建立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运行机

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

局,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注重协作,形成合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系统工

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从工商行政管理内部分工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关服务行为监管几乎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的全部职能,系统内各级、

各部门之间要互相协调,紧密配合,不能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拖延应付。从政府

市场监管职能看,涉及通信管理、公安、文化、知识产权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必

须建立起协作配合的有效沟通机制,才能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有

效管理。同时要注重与高校、软件开发公司及科研单位的密切协作,争取外部有力

的支持和帮助。

(四)稳步推进,确保质量。各地要本着着眼长远,注重长效,紧贴实际,确

保实效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开展。不能盲

目冒进,浪费资源,也不能墨守成规、不思进取。要主动探索工作方法,勇于实

践,确保履职到位。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全新的

职能,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

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监管工作环境。

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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