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
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工程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
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
从xx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
准。
二、调整对象
(一)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
工(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
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
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
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
职工(含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
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假设已领取职工根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
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xx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
属,以及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
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
待遇。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
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xx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9547元
×20=590940元,xx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xx年提高了很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
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
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赔偿工程
工伤索赔的赔偿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到达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
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
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工程,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供养
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
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丧葬费、供养亲
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般的工伤赔偿标准 [篇2]
一、根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效劳协议
的医疗机构。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
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费
1、标准: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
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
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40%: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
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
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
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
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
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
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
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
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
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
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
属抚恤金的待遇。
一般的工伤赔偿标准 [篇3]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xx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
险方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 (二)xx年后 《工
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
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
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20倍。(xx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xx年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
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
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
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
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
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工程
工伤索赔的赔偿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到达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
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
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工程,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供养
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
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丧葬费、供养亲
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存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
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假设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
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
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
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
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
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xx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承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
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
不大,在此不赘述。
(二)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
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
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
2、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
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
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
领取伤残津贴。
2、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
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
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安徽工伤赔偿标准
标准同上
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35个月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类
标准同上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10、8、6、4个月统筹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
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
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疗
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
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
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余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障碍鉴定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
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一般的工伤赔偿标准 [篇4]
一、医疗费
1、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
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由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视管理部门
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签
订效劳协议,并公布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
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
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
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效劳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的,根据医疗证明
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
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
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
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
人在康复型医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
以处理:
1、受害人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非伤疾所必须
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同
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
,并确系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
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
等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
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
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局部应予赔
偿。
2、原那么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
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
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
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
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那么该支出应按交通费
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或转院
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
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
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
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
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
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
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
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
局部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
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根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
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
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
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
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
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存劳
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
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
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
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2:2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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