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也能构成罪吗

更新时间:2024-11-06 06:38: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猜词游戏题目)

借钱不还也能构成罪吗

【案情】

20149月,卢斌结识了吕梅。201212月至20131月,

卢斌虚构自己在xx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

次向吕梅口头提出借款。吕梅先后将其资金231.91万元借给卢斌。

至案发前,卢斌归还吕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

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

成罪。依法判处卢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卢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吕梅之间是借贷关

系,不构成犯罪。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斌在其已欠下巨额外

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

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吕梅误认为卢斌有可靠的

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将231.91万元交由卢斌使用。卢斌在骗

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

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

归还。卢斌与吕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卢斌是在无

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罪定

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借钱不还”型,即借贷式,是指行为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方式。此类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

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

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

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

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与民事债权债务纠

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

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卢斌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

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

借贷,并非。那么借贷式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

么区别呢?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

具有不归还的意图。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

成要件的,因此,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

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

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

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

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

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

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或个

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

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

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

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卢斌行为性质的

关键,就在于卢斌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

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

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

体行

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

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

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

面着手:

()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

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案中,

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

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

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

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

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

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

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

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

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

实心态。在很多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

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

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

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

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

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

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

()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

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

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

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

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

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卢斌的行为构成罪

就本案而言,卢斌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

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应以

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卢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卢斌在借款时本

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

卢斌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

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

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

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

被害人及时发现,故卢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

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卢斌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卢斌向被

害人虚构了其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

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卢斌虚构

事实的欺骗,产生卢斌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

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卢斌使用。如果

卢斌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卢

斌用于还账、赌博。因此,卢斌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

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卢斌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

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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