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规定
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
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
证上的产权人。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
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
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
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
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
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
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
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
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
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
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
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
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
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
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
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
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
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
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
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
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
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
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
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
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
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
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
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
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
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
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
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
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
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
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
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
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
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
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
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
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
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
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
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
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
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
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
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
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2001年11月9日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
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
生活。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
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
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24.夫妻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
所有(即实行共同财产制),离婚时,一方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
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另一
方补偿的,不予支持。
26.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对其归属问题没有约定,在
《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
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7.《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但与《婚姻法》第十七、
十八条规定有抵触的除外。
28.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没有书
面约定其归属,但在诉讼中双方认可有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的,该
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9.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该约定而与夫或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的,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间的
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
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
任。
3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
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
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31.夫妻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者私营企
业,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或私营企
业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或企业一半价值的补偿。
3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或者投资成立有限
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
前,另一方不得请求直接分割企业的财产。
前款所述企业权益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
照占有企业财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份额一半价
值的原则进行处理:
(1)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可将夫妻财产份额全部处理给经营
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在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的财产份
额。
(2)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将夫妻全都股份处理给经营
一方所有,并由经营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在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及受让一方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的前提下,
由经营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转让一半股份。
(3)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
调解或判决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4)投资购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内部股权的,应将
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3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的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在港澳的
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与内地的夫
妻共同财产合并处理。
在对港澳的财产和内地的财产合并处理时,可将港澳的财产
分给港澳一方,由其向内地一方作适当的金钱补偿;或者扣减港
澳一方在内地财产的应得份额,将内地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分给内
地一方。
如判决子女由内地的一方抚养,可将港澳一方应分得的在内
地的财产份额折抵抚育费用,直接处理给内地一方所有。
: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前财产包括哪些
2017年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2:00: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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