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4: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美丽心灵下载)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

1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

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

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

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

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

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

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

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

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

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

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

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

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

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

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

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

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

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

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

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

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

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

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

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

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

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

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

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

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

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

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

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

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

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

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

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

×××年××月××日”的长方形红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

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

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

议书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

的长方形红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

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包括撤回离

婚登记申请和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所有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

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

登记场所公开,让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

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

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

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做好婚姻登记信

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

统,确保与婚姻登记程序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

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

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

要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

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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