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有哪
些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
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可能有的时候会作出剥夺政
治权利的处罚,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的。我国《刑法》中对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那到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
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有哪些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
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
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的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
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
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
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
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
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
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
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
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
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
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
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
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
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
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
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
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剥夺
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那此时法官在量刑处罚的时候是必须要作出剥夺政治权利
的处罚的,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往往是根据主刑的期限确
定的。但要是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话,此时就是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了。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2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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