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综述
(2014-08-05 )
棚户区改造是今年的热点,但是很多人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及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没有太
深入的认识。今年,中央将更大的重心放在了棚户区改造上,各地也开始 了大规模的棚户
区改造行动,新任住建部部长陈政高在如期履职住建部部长后,业界普遍认为,棚改或将成
为“稳增长”的重要发力点之一。
本期专题小编详细棚户区改造的内容,包括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
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等问题。让购房者轻松了解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
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
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
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
居的。
截止2008年,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
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
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初步统计,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1000万户。2012年,
全国还将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300万户。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
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 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
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
带动内需扩大和就 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
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
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
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
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
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
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 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
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
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 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
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
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
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
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 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
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
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 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
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
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 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
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
后,力争10个工 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
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 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
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
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
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 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
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
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
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一
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1、建立规划管理绿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
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
目总体收支平衡。
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
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
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 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
小区内用电 、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
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国家棚户区改造核心对策: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
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
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
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
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二
棚改拆迁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
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
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积极支持棚改拆迁的被拆迁人的奖励政策
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2.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
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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