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旅游景区特
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1.04.06
• 【字 号】兰政办发〔2021〕35号
• 【施行日期】2021.04.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
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有关重点企业:
《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市景区投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景区
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风景
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兰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许经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相关
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从事兰州市已建成市级及以下景区内整体
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活动。
第三条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及以下景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景区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文旅局负责指
导和监督全市景区特许经营权出让和项目经营活动。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兰州市景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和环境
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特许经营期
限必须符合兰州市景区相关规划要求,服从相关规划的调整。兰州市范围内景区特
许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
期限为3至5年,重大经营项目不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
(一)编制和审定项目出让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政府投资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重要性、
出让范围、经营现状、出让总体思路、交易结构设计、社会投资人选择条件设定、
利益相关方责任和义务、风险分担机制、监管考核、财务分析等内容,并按规定程
序审批。
(二)编制和审定出让方案:景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权在对外出让之前,由
市政府授权区(县)政府或市政府设立的景区派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部门作为本
项目实施机构,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景区全部权益资产进行评估,
由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景区特许经营权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资产评估报
告编制形成《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权公开出让实施方案》,并将资产评估
报告和出让实施方案提交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将资产评估报告及出让
实施方案报市文旅局备案。
(三)选择经营主体:景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必须由市政府授权的项
目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具备法定资质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合格
的经营者,并将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合同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与中
标经营者签订旅游景区特许经营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六条 景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项目和
服务项目。宗教活动场所和作为景观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列入特许经营项目范畴。
第七条 兰州市景区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
相出让景区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八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投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景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三)有相应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五)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六)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七)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并与项目中
标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四)设备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违约责任;
(九)本办法明确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十)争议解决;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许经营者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
知项目实施机构,同时向市文旅局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景区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景区经营者需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及资源有偿使用费必须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特许经营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
用,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用由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根据约定按照比例收取。特许经
营权出让收入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实施机构收回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者
在经营期间的债务自行清偿;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投资
建设、运营,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依据协议约定进行移交;若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
交特许经营者运营,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特许经营
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特许经营者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特许经营期内,因
特许经营者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且特许经营者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
提前向项目实施机构提出解除协议的书面申请,项目实施机构自收到特许经营者申
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特许经
营合同》协议终止之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因特许经营者自
身原因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特许经营者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变更特许经营权: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
(二)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依法变更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给特许经营者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收回特许经营
权,并向社会公示。
(一)不按特许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用和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者擅自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
让特许经营权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特许经营权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质量管理等法
律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二)依法获取收益;
(三)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拒绝和抵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该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质量管理等法
律法规,服从旅游行业管理,守法经营;
(二)服从景区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三)接受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经营价格及安全
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四)按要求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市、区(县)政府及市政府设立的景区派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部
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经营者的权益,协调、配合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二)指导、管理、监督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
按照旅游等行业管理标准,提供优质、稳定、面向大众的服务;
(三)定期对特许经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五)制定特许经营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采取有效措施或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被解除、变更、收回或终止时,解除与其签订
的《特许经营合同》;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市、区(县)政府及市政府设立的景区派出管理机构、市直相关部
门在特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市级及以下建成景区范围内已经对外承包经营
的项目,待承包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1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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